2014-02-13 13:22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作出一份批复,该批复决定收回特定区域内1万余公顷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的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XX公司为了核实拆迁程序的合法性,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拆迁申请人厂房所在地相关征地批文及其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泉州市国土局向该公司公开了征地批文,但未对其公开征地申报材料。福建省泉州市XX公司认为泉州市国土局不予公开该材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聘请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和宋金玉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王律师和宋律师接手该案后,以对泉州市国土局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由,指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8日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局称已经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申报材料是行政机关之间在征地过程中呈送审核报批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属于政府部门内部过程性工作资料,依法属于不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并已告知申请人征地申报材料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内部材料。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公开征地批文的法定义务,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作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的行政行为。据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闽国土资复决[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局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法定义务。
【圣运律师看法】
在本案中,拆迁律师采取了巧妙的维权策略。首先指点当事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来投石问路,根据信息公开的结果来决定下一步的维权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局还要继续告知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法定义务,这就为律师和当事人采取下一步维权措施提供了方向。手中掌握的信息越多,维权的途径就有更多的可能性。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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