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正文
福建拆迁系列之:省国土厅复议决定责令市国土局继续履行

2014-02-13 13:22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作出一份批复,该批复决定收回特定区域内1万余公顷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的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XX公司为了核实拆迁程序的合法性,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拆迁申请人厂房所在地相关征地批文及其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泉州市国土局向该公司公开了征地批文,但未对其公开征地申报材料。福建省泉州市XX公司认为泉州市国土局不予公开该材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聘请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和宋金玉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王律师和宋律师接手该案后,以对泉州市国土局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由,指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8日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局称已经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申报材料是行政机关之间在征地过程中呈送审核报批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属于政府部门内部过程性工作资料,依法属于不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并已告知申请人征地申报材料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内部材料。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公开征地批文的法定义务,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作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的行政行为。据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闽国土资复决[20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局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法定义务。

【圣运律师看法】

在本案中,拆迁律师采取了巧妙的维权策略。首先指点当事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来投石问路,根据信息公开的结果来决定下一步的维权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局还要继续告知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法定义务,这就为律师和当事人采取下一步维权措施提供了方向。手中掌握的信息越多,维权的途径就有更多的可能性。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本网站案例所依托的案件均为本所代理,且编写内容全部为本所律师及有关人员原创。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本所拥有版权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复制、转载、修改、抄录、传播等任何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想了解更多的拆迁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圣运律师”,关注“圣运律师”您将有机会获得王有银律师主编的?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一书,心动不如行动,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搜号码”搜索“bjshengyun”点关注。OK!
方法二: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查找微信公众帐号”搜索“圣运律师”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圣运律道二维码(左侧图片),点击关注。OK!

 

 


上一篇:山东拆迁系列之:法院判决撤销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
下一篇:江苏拆迁系列之:立案何其难 拆迁律师另辟蹊径达合理补偿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