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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系列之: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

2014-03-03 13:34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孙女士、吴先生、吴女士甲、吴女士乙均系安徽省蚌埠经济开发区居民,在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南侧、龙子湖大桥东南端原渔业社居民住宅区均拥有房屋。2013年6月份以来,有关部门决定对上述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由于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不满意,孙女士等4人于2013年9月份辗转找到全国首家专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聘请拆迁律师帮助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委派资深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王有银主任、杨波副主任作为委托人的专项委托代理人,全面负责处理其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法律事宜。

【办案掠影】

王有银律师、杨波律师在介入本案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第一步就是核实房屋被征收的合法性。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于2013年9月份分别向蚌埠市人民政府和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委托人房屋区域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法律文件(房屋征收决定书及范围图)。蚌埠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称委托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其掌握范围。然而,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9月17日收到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没有给予任何答复。2013年12月17日,代理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尽管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百般辩解,但是,面对法律的明确规定,其不作为行为只能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拆迁律师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核实房屋被征收的合法性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步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房屋被征收人要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并非易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事人获取相关信息的一件有力武器,当事人要学会利用这件利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遇到像本案当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当事人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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