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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为真凶喊冤么?

2015-04-01 11:25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对聂树斌,及王书金案的理性思考(二)
“再现”的一定是“真凶”么?
       由于王书金这个“真凶再现”, 2011年9月11日,来自全国四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部分院校的学者以及《新世纪周刊》、《南方人物周刊》、《民主与法制》等媒体的部分记者共计六十余人,在河北石家庄举行了聂树斌案研讨会。在会上,几乎一面倒的认为王书金就是真凶。
       在不知道聂树斌案卷内容的情况下,这种结论视乎不太理性。因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只有像呼格案那样,王书金的供述与其它证据相吻合时,才能认定王书金是真凶。
       但是,认定王书金就是真凶有一个“致命伤”,一个“硬伤”,五个“矛盾点”需要合理排除的:                1、 “致命伤”,王书金有作案时间么?
       案发时王书金在附近打工,工作时间自然无法作案。所以,他说其作案的时间是下午1点半。可是,聂树斌案认定被害人是在下午5点半左右被杀的。如果该死亡时间是正确的,其就没有作案时间。王书金的辩护人认为:说被害人在5点半左右被杀,是根据最后一个见过她的人的推断。在此,我们且不考虑最后一个见过她的人是否确实是在4点左右见过她,与1点半也有很大的差价。我注意到另一个情节,就是认为王书金是真凶的一方还说,被害人死亡时间是根据尸体检验推测的,可发现尸体时已经死亡8天,无法从尸体检验推测出死亡时间。
       显然,这种观点是建立在以“尸僵”、“尸斑”方式的检验,忽视了胃内残存食物的检验。1点半,刚吃过午饭,食物较多,且没有完全消化;5点半,就要吃晚饭了,几乎没有食物在胃内残留,几乎完全消化。即使尸体腐败,饭后与饭前的胃内残留物还是有区别明显的。因此,如果根据尸体检验得出被害人死亡时间是晚饭前的5点半,那么,王书金就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时间,是排除犯罪的充分条件。
        2、“硬伤”,死亡原因。
       王书金说其仅是将被害人掐昏,强奸后又跺击胸部(导致其死亡)。但是,法医检验的结果是被害人是由于颈部(受压迫)窒息死亡。对此,网上资料很多,不再赘述。
       3、第一个矛盾:王书金称其是“双脚跳起跺上被害人胸部”,这可信么?
       首先,“双脚跳起跺一个平面物体”不合一般习惯,一般是一只脚站稳,另一只脚跺。
更重要的是,他要双脚跳起跺的“平面物体”是一个年轻女性的的酥软胸部,且她还是躺着在不平坦的田野。如果王书金这样双脚跺,必然摔倒,除非他有轻功。
       4、第二个矛盾:王书金说的跺被害人胸部时听到骨折的声音,但尸体检验并没有发现骨折。
       5、第三个矛盾:王书金不知道被害人颈部缠绕的衣服。
       6、第四个矛盾:王书金说其杀人后将她的连衣裙脱下带走,也就是说被害人是躶体,而现场勘验则不是。
       7、第五个矛盾:王书金说被害人与他身高才不多,1.72米左右,而被害人的身高是1.52米,相差太大。
       可能有人会说,王书金也说对了一些地方,如果不是他做的案,他怎么能说对。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简单(除了其就在现场打工可能知道现场的一些情况外),强奸作案手法都有相似之处,每个人也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每个成年人几乎都带有钥匙等。
所以,判断一个口供是否属实,并不是仅仅是看他说对了什么,关键是看他说的与事实是否有明显的矛盾,更不能有“致命伤”。如,没有作案时间,是排除犯罪的充分条件。
待续内容如下:
二、“再现”的一定是“真凶”么?
三、程序瑕疵是否一定构成错案?
四、聂树斌是否真凶的关键所在。
五、我们是否在替杀人犯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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