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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法谈:住建局接到查处申请后未作回应,如何救济

2017-06-27 19:36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家住吉林省松原市的王先生近期终于迎来了维权的胜利,拆迁方迫于压力主动找到王先生谈判,并增加了令人满意的补偿额度。王先生是吉林省松原市的一户居民,在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0年,王先生所在的街道贴出公告,称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对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附近地块的房屋实施拆迁,王先生的房屋在本次拆迁范围之列,因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一致,王先生一直未能就该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5月,陈先生房屋遭遇强拆,其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士控制后,房屋被拆除.。
    为核实本次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王先生向有关国土部门以及政府机关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书面公开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发商申领许可证所报送的相关申请资料。经过查实,开发公司对此地块进行开发,不具有开发资质,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且也没有将项目资金存入建设部门专用资金账户的证明,开发项目涉嫌资金不足,严重违法。
    根据王先生的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复证实,该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相关开发项目已经开工建设,针对开发商违法建设问题,王先生于2015年11月向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了《查处申请书》,反映开发商进行违法建设,并要求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然而,时隔数月,开发商的建设仍在继续,王先生向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出的《查处申请书》石沉大海。
    2016年,针对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不作为行为,王先生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最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确认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王先生一审胜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开发商获得施工许可证是开工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除符合特定条件之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验资证明,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可知,开发商并没有将项目资金存入建设部门专用资金账户的证明,开发项目涉嫌资金不足。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建设有查处职责
    本案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首先依法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系违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本案中,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
王先生于2015年11月6日向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申请,并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邮单查询该材料已被接收,通过“单位收发章”确认。原以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依法处理本案,但经过60日后,仍未收到对方任何答复。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王先生提交了邮寄单、《查处违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性,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图以未收到申请为由逃避责任,但邮单查询结果已经表明对方通过“单位收发章”的方式接收,最终因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查处职责而未查处。
 
【律师点睛】
    行政机关具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失或将要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这也是政府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本案中,王先生在遇到强拆后又遭到不明公司违法施工的情形能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值得称赞,当我们通过维权,找到对方违法的证据后,可以申请有权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查处机关的介入对对方施加压力。当然,如何有效的通过查处程序推进整个案件的维权进程,如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非常到位的维权技巧。
 
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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