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圣运律师
案例名称:某燃气有限公司诉某市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承办律师: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
案件类型 / 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某燃气有限公司系某市某县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被告某市某县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原告委托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孙凯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已被确认违法;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代理思路:代理律师深入调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状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论证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全面收集损失证据,合理主张赔偿数额。同时关注行政行为违法性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某市某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企业的行政赔偿问题,明确了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对于保护农村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条文时效性核查:
裁判日期:2026年6月24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
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时效性说明:截至发文,上述法律条文未发生法律层面的修订,现行有效。法律适用以裁判时有效法律为准,后续修订不影响本案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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