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行政机关白纸黑字开出的补偿价:60,000元;另一边,是企业主张的实际损失:近6000万元。两个数字摆在同一份卷宗里,相差近百倍。这,就是本案最核心的矛盾。
2026年4月13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街道办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街道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企业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一场历时多年的行政争议,终于迎来关键转折。本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张小华律师代理,律师团队围绕"程序违法"与"赔偿路径"两条主线,制定了完整的诉讼策略。
(文中企业、人物均为化名,地名仅保留至珠海市。)

一、案情回顾:
一份"原地踏步"的补偿决定
珠海某园艺公司在珠海市经营花卉园艺多年,场地内培育了大量盆栽苗木,建有房屋、大棚等设施。2020年10月,因水厂管道工程建设需要,当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园艺公司地块被纳入清场范围。 2023年10月30日,街道办对地块实施围蔽,同日现场清点并委托测量。值得注意的是,生效判决后来查明:街道办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清点测量前通知过公司人员到场。 2023年12月,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结论为近60000元。当月29日,街道办据此作出第一份补偿决定,要求公司三日内腾空搬迁。公司不服起诉,2024年9月2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了这份补偿决定,责令街道办三个月内重新作出。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4年10月17日,街道办"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金额依然是之前做出的数额——一分不多,一分不少。 更令人痛心的是,2024年1月8日,街道办对地块实施了强制清场,大量多年培育的盆栽在围蔽期间死亡。2025年1月,珠海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认该清场行为违法。公司再次起诉,一审败诉,随后委托圣运专业律师提起上诉。 二、矛盾点一:撤销,等于没撤销? 这是本案最尖锐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判决撤销了,数据还是那套数据,金额还是那个金额。街道办辩称,其重新"核查"了清点视频、确认表和测绘报告,主要事实和理由已经改变。 圣运张小华律师在庭审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核查",核查的仍是同一份被生效判决否定了合法性的测量数据;地基是歪的,楼盖得再端正也站不住。用被撤销决定的事实基础去支撑一个"新"决定,实质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架空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三、矛盾点二:先清场、后补偿,顺序完全颠倒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拆迁的基本原则。本案却是:2023年10月围蔽、12月才出补偿决定、补偿款分文未付、2024年1月即强制清场——企业没拿到一分钱,场地被围、资产被清,法定顺序被整个颠倒。 四、矛盾点三:围蔽后无人管护,盆栽成批死亡谁之过? 从围蔽到清场的两个多月里,地块被围挡封死,企业无法进场浇水养护。清场视频显示,大量盆栽已经死亡,搬运时工人直接用手拎着植物。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张小华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街道办作为实施围蔽的一方,对围蔽范围内的青苗和附着物负有基本的保护、保管义务。围起来不管、死掉了不认、最后按"残留价值"补偿,等于让企业为行政机关的失职买单。

五、矛盾点四:60万与6000万之间,隔着一份"先天不足"的评估
6000余万元与60万元,差距为何如此悬殊?根源在于评估的基础数据。那份评估报告,依据的是围蔽当日的清点测量数据——而这次清点没有通知企业到场、未经公证,客观性已被生效判决否定。用一份"先天不足"的数据做评估,结论自然严重偏离实际损失。 六、圣运律师做了什么: 把案件从"审查补偿"推向"审查赔偿" 复盘本案,圣运张小华律师的代理思路清晰可见: 第一步,锁定程序违法。圣运律师紧紧抓住"清点测量未通知到场、未做证据保全公证"这一硬伤,推动上级法院撤销了第一份补偿决定,为后续维权撕开缺口。 第二步,用足举证责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圣运专业律师反复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由行政机关拿证据证明,而非让企业自证损失。 第三步,复议先行,确认清场违法。针对2024年1月8日的强制清场,通过行政复议取得"确认清场行为违法"的决定,把违法行为固定下来,为行政赔偿铺平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步,二审推动审查重心转换。一审只审查了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对赔偿问题几乎未予审理。圣运张小华律师在上诉中明确提出:清场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本案的重点应当是行政赔偿,而非一纸补偿决定。这一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完整采纳。

七、二审法院:一审仅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明显不当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街道办在实施围蔽前,未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未遵循正当程序,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清理行为违法。
对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明确了五个考量维度:围蔽前未合理补偿,违反先补偿后清理原则;围蔽后未尽青苗保护义务;合理期限内未尽滞留物保管义务;赔偿款至今未付的利息损失;青苗数量及价值应结合视频、评估报告等证据综合认定。
法院据此认定:街道办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应赔偿的数额,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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