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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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拆迁:约定临街商铺变背巷?开发商违约拆房这样追回安置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拆迁律师

早年国企改制购置临街经营门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临街商铺,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勾结相关部门唆使群众强拆房屋,属于多重违法。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可通过合同违约反诉、公安不作为诉讼、民事侵权追责多层路径并行,帮当事人换回合规临街安置门面、补足经营损失、落实社保等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临街商铺,交房时却发现安置房屋变为背向死胡同或完全丧失经营条件,属于开发商根本违约。更恶劣的是,部分开发商为逼迫当事人腾房,通过唆使他人强拆、利用历史遗留问题挑拨群众矛盾等方式施压,甚至报警后公安机关也未依法制止。面对开发商违约在先、房屋被强拆、被迫陷入被动维权困境的局面,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腾房,同时通过合同违约诉讼、行政不作为诉讼、民事侵权追责等多条路径并行,争取换回合规临街安置门面、补足经营损失。

 

一、开发商单方变更安置规划,构成根本违约

拆迁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安置房屋区位、楼层、朝向、用途等核心条款,是当事人同意搬迁的前提条件。开发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地块规划,将原本临街、可经营的安置房变更为背向死胡同或无法开展经营的房屋,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长期经营收入来源,属于根本性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可包括:要求开发商按原协议约定置换合规临街经营门面;如无法继续履行,可主张货币补偿补足市场差价;赔偿因长期停业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

 

二、面对"腾房起诉",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开发商在交付的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反而先行起诉要求当事人腾退原房屋,属于"恶人先告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先安置、后腾房"或类似条款,当事人完全有权主张:开发商未按约定提供符合协议标准的临街经营商铺,在先义务未履行完毕,当事人有权拒绝腾退原门面房。同时可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被动应对腾房诉讼。

 

三、强制拆除与公安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一)群众强拆行为涉嫌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违法

公民合法房屋及店内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损毁。如果房屋被他人强行拆除、财物被哄抢,实施者构成民事财产侵权;损毁财物数额较大的,组织者、参与者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拆除者声称存在其他纠纷,也不能成为强拆合法私人财产的理由。

(二)公安机关接警未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房屋被暴力拆除、财物被哄抢时,当事人现场报警,民警到场却未制止违法行为、未固定证据、未依法调查处理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四、维权实操四步走

第一步:固定证据,拒绝被动

保存好原始拆迁安置协议、规划图纸、开发商宣传资料、交房通知等全部书面材料;

对不符合约定的安置房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固定与原约定不符的证据;

与开发商的沟通协商过程全程录音或保留书面记录;

遭遇强拆时第一时间报警,索要出警回执,对强拆过程录像,记录参与人员、车辆信息。

第二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主动反诉

收到开发商腾房起诉后,不要被动应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明确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开发商未按协议提供符合约定的临街经营商铺,在先义务未履行,当事人有权拒绝腾房。同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协议约定置换合规临街经营门面,并赔偿停业经营损失。

第三步:起诉公安不作为+民事侵权

行政不作为诉讼:整理报警记录、现场录像、出警凭证,起诉公安机关未依法查处损毁财物行为,督促公安立案追责;

民事侵权诉讼:对实施强拆的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房屋及财物损失。多数被唆使者在面临法律责任风险时,会主动向幕后施压方反映,间接推动问题解决。

第四步:多渠道行政监督

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规划变更审批全流程相关档案,核查规划调整是否履行了公示、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

向住建部门反映开发商擅自变更安置规划的违约行为;

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唆使群众矛盾等问题;

保留向各级政府信访部门理性反映诉求的权利,注意采取合法方式,避免过激行为。

 

五、商铺拆迁高频误区澄清

误区1:安置协议写了"规划可调整",开发商就能随便换背街房屋

正解:规划变更必须履行法定公示、听证程序,且不能单方面改变安置核心经营属性。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开发商的根本违约责任。

误区2:群众"自发"拆房,和开发商、政府无关

正解:如果有证据表明主管部门、开发商以利益、历史遗留问题等唆使群众,幕后主体需承担连带赔偿、安置整改责任。拆迁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幕后指使的证据线索。

误区3:房屋已经被拆,没有谈判筹码

正解:强拆、公安不作为、规划违法等多重违法点叠加,反而可通过诉讼、行政监督倒逼责任方出面协调。房屋灭失不影响主张违约赔偿和安置补偿的权利。

误区4:起诉强拆群众会激化矛盾

正解:民事诉讼可作为施压手段推动协商。在法院调解阶段可同步申请追加开发商、相关主管单位参与,多数情况下无需走完完整庭审即可达成和解方案。

您是不是需要征地拆迁方向的律师呢?如果您的安置门面被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遭遇强拆、逼迁,请立即联系专业征拆律师评估,不要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FAQ

 

Q1:早年通过房改购置的临街门面,拆迁能否按商业商铺标准安置?

A:可以。持有合法改制购房协议、公证书、长期经营证照的,征收时应当按照经营性商铺给予临街产权置换或对应商业补偿。

 

Q2:开发商私自变更安置商铺区位,起诉能要求重新置换门面吗?

A:能。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临街经营用房,开发商单方变更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可判令按原约定履行置换义务,并赔偿停业损失。

 

Q3:房屋被他人强行拆除,报警后未制止,该如何维权?

A:留存完整报警记录、现场录像、出警回执。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督促立案调查;同时可对实施强拆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房屋及财物损失赔偿。

 

Q4:拆迁时相关部门唆使周边群众拆房,幕后单位需要担责吗?

A:有沟通记录、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等佐证唆使行为的,开发商、相关主管部门需对房屋损毁、经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5:开发商起诉要求腾房,但安置房不符合约定,可以拒绝吗?

A:可以。如果协议约定先安置后腾房,或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可依据《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腾退,并提起反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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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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