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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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拆迁:房子被按违建强拆?没调查没认定,法院判违法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补偿还没谈拢,突然收到一张 "违建认定书" 或 "限期拆除通知书",原本住了几十年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了 "违建",补偿也跟着打了水漂。这种 "以拆违代拆迁" 的套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的违法手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4 条规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前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没走调查认定程序就直接按违建拆,从根上就是违法的。

 

一、征收中的 "违建认定":程序不对,合法性就站不住脚

(一)法定程序红线:第 24 条是硬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 号令)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条规定的核心在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权在市、县级政府,认定时间必须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认定过程必须依法调查、依法处理。任何跳过这一步直接按违建处罚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场景本质:为什么征收中突然多出 "违建"?

时间节点上,违建认定必须在征收决定前完成。征收启动后、补偿协商阶段再突击认定违建,属于典型的程序倒置、目的违法。

法律关系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当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而不是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程序替代。

核心目的上,征收中 "拆违" 的真实目的往往不是规划管理,而是压低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规避补偿义务。这也是 "以拆违代拆迁" 被法律明确禁止的根本原因。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收到违建认定文书先别慌,第一时间看时间线 —— 违建认定是在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征收启动后才冒出来的,大概率是 "以拆违代拆迁" 的套路,程序本身就站不住脚。

 

二、四大违法套路,对照就能发现问题

(一)程序严重违法:最容易突破的防线

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行政机关没有在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调查,没有现场勘查、测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没有调取建设档案、规划许可、土地权属证明,也没有核实房屋建设时间、历史成因、是否因政府原因导致未办证,仅凭 "无证" 就推定违建。这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未保障陈述、申辩与听证权。作出违建认定或限期拆除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没有听取、记录、采纳当事人关于房屋合法性、历史背景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也没有告知听证权利、没有组织听证。

程序倒置与送达违法。先强拆、后认定,或者先作出决定、后补充调查,程序完全颠倒。文书也没有依法送达,只是随便张贴在墙上,没有签收、没有公告送达。

征收背景下的程序滥用。征收决定作出后,不按第 24 条组织联合认定,直接由城管或乡镇政府按违建查处;补偿谈不拢就启动违建认定,这都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凭 "无证" 不能定案

行政机关没有查清房屋的核心事实: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实际用途、审批情况、历史沿革、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建筑。

证据链严重断裂:没有勘查笔录、没有询问笔录、没有权属核查、没有规划部门的正式认定意见,仅凭 "没有规划许可证" 这一个孤证就定案。

这里必须强调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行政机关对违建认定负有法定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证明房屋是违建,而不是要求当事人 "自证清白"。如果行政机关拿不出充分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适用法律错误:新法不能管老房

法律适用错位。混淆城市规划区与乡、村庄规划区的法律适用,该用《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的用了第 65 条,或者反过来。

对历史遗留房屋错误适用新法。比如 1990 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前、2008 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标准去要求当时的建设行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在这里同样适用。如果房屋是因历史原因、政府原因导致手续不全,当事人对政府的默许或不作为存在合理信赖,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简单以 "无证" 为由认定为违建并不予补偿。

(四)滥用职权、明显不当:选择性执法要警惕

目的不正当。为了压低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而突击认定违建,完全背离了规划管理的初衷。

选择性执法。同一区域、同一时期建设的房屋,别人的都没事,唯独没签补偿协议的被认定为违建,这就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明显不当。对轻微、可以改正的违法建设,不考虑比例原则,直接作出限期拆除的最重处罚,明显过当。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对照以上四点逐一排查,只要命中其中一项,违建认定的合法性就有问题。特别是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这两点,在征收类违建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也是维权的主要突破口。

三、诉讼维权怎么打?四个方向精准发力

(一)主攻方向:程序违法

核心主张:行政机关没有在征收决定前按照《征补条例》第 24 条组织联合调查、认定和处理,违反法定程序,违建认定或限期拆除决定应予撤销。

关键事实点: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违建认定时间、是否组织了联合调查、有没有制作勘查笔录、有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只要时间对不上、程序缺了环节,就能认定程序违法。

(二)辅攻方向:目的违法(以拆违代拆迁)

核心主张: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突击认定违建,真实目的是规避补偿义务、加快拆迁进度,构成滥用职权。

关键证据: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协商沟通记录、违建认定和强拆的时间线。把这些证据串起来,就能清晰呈现 "谈不拢就拆违" 的逻辑链条。

(三)必攻方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核心主张:行政机关没有查清房屋建设时间、历史成因、权属与审批情况,仅凭 "无证" 孤证定案,主要证据不足。

关键证据:老照片、老地契、房屋买卖合同、建设批准文件、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用来证明房屋的建设时间和合法性基础。

(四)精准打击:职权越位

核心主张: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认定,被告机关没有认定职权,属于超越职权。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打违建类行政诉讼,不要只盯着 "房子是不是违建" 这一个点,要从程序、目的、事实、职权四个维度全面出击。很多时候,即使房屋确实存在手续瑕疵,只要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目的不纯,法院同样会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决定。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专注征地拆迁维权十余年,熟悉各类违建认定案件的裁判规则,善于从程序违法切入,全面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FAQ

 

Q1:房子没有房产证,就一定是违建吗?

A:不一定。没有房产证不等于违法建筑。我国大量房屋因历史原因、政府原因导致手续不全,不能简单以 "无证" 推定违建。根据《征补条例》第 24 条,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必须经过法定调查认定程序才能确定性质。未经调查认定直接按违建处理,本身就是违法的。

 

Q2: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我该怎么办?

A:第一步,审查文书本身是否合法 —— 有没有文号、有没有公章、有没有载明事实和依据、有没有告知救济权利。第二步,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步,不要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可能被视为主动放弃权利。第四步,收集保存好所有证据,包括房屋照片、建设手续、协商记录等。

 

Q3:以拆违代拆迁,我能拿到赔偿吗?

A:可以。如果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你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根据全面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房屋价值,还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修损失等。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导致你无法举证损失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Q4:北京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

A:选择征地拆迁律师,重点看三点:一是是否长期专注行政法和征地拆迁领域,有没有处理违建认定、违法强拆类案件的丰富经验;二是是否熟悉《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裁判规则;三是办案是否认真负责,能不能从程序、实体多个维度全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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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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