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养殖场案中明确裁判:对于建筑物性质的认定,不宜笼统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涉案建筑物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彻底查清,导致其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经申报获准后建设并经指定行政机关验收通过的部分,依据对政府机关的信赖保护原则,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此外,强拆时未依法清点登记室内物品导致养殖户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判例为大量因历史原因形成手续瑕疵的养殖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最高法判例:该养殖场行政赔偿案的裁判要旨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某沿海城市人民政府、镇政府城建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再审裁定,明确了历史形成建筑物的认定标准和赔偿原则。
案情简介
该养殖场的建筑物共计30处,其中2000年之前有建筑物4处,2006年之后陆续建设其他建筑物,2008年之后建设的最多。养殖场因环保整治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认定大部分建筑为违章建筑,仅给予极低补偿。该养殖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未获完全支持,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的核心裁判要点
第一,关于2010年之后建造的部分——信赖保护原则优先。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该养殖场2010年之后建造的部分建筑物,系根据当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经申报获准后建设并经指定的行政机关验收通过。依据对政府机关的信赖保护原则,该部分建筑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一审法院根据《现代农业精品园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载明的投资额,认定该部分的损失额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2006年至2010年形成的主体部分——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酌情补偿。
最高法指出,虽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规范设施农用地的文件最早出台时间为2007年,但不能笼统地根据前述规定认定涉案建筑物系违章建筑。因为涉案建筑物的主体部分系2006年至2010年形成,横跨前述文件的出台时间2007年,且建筑物的形成不同于一般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考虑到治理养殖场涉及环境保护这一根本问题,该部分建筑物的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对其酌情补偿即可。
第三,关于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高法明确指出,该镇政府强制拆除时,既未依法定程序通知公证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场见证,亦未在强制拆除前对涉案建筑物内相关物品逐一核对、清点与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或者就上述物品与该养殖场办理交接手续。据此,室内物品的损失情况系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就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未充分释明的情况下,迳行以该养殖场未提供损失细目为由,告知其另案主张并驳回本部分的诉求,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亦违背了法律规定。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这起最高法判例的价值在于,它为大量因历史原因形成手续瑕疵的养殖场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很多养殖户的建筑形成于法规出台前后,手续不完善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政策变迁和行政机关管理方式的客观结果。最高法明确指出不能"笼统地"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意味着每一栋建筑都要结合形成时间、申报验收情况、信赖保护等因素综合认定。这给了养殖户极大的维权空间。
二、"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建筑物认定的新标准
该养殖场案最重要的突破,在于最高法提出了"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打破了过去行政机关"一刀切"认定违建的简单做法,为历史形成的建筑物提供了更公平的认定框架。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是"万能挡箭牌"。
行政机关在认定违建时,常用的理由是"你建房的时候法规还没出台,所以不受保护"。但最高法明确指出:建筑物的形成不同于一般行为,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其性质。建筑物一旦建成,将持续存在,其合法性不能简单地以"法规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划线。
具体来说,如果建筑物形成于2007年之前,但一直持续存在到法规出台之后,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就不能简单地说"法规出台前建的,不受保护"。因为建筑物的持续存在状态跨越了法规出台时间,其性质需要综合考虑形成时间、使用目的、行政机关的管理态度等多种因素。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政府批准过的,不能反悔不认。
该养殖场案中,最高法明确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经申报获准后建设并经指定行政机关验收通过的建筑,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意味着,只要养殖户曾经向政府申报过、政府曾经批准过或者验收过,哪怕后来法规变了、政策调整了,政府也不能"翻脸不认账",把当年自己批准的建筑说成违建。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政府当年批准了、验收了,养殖户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投入资金建设,后来政府又以违建名义强拆,这本身就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违背。
第三,"酌情补偿"不等于"不补偿"。
最高法认定2006年至2010年形成的部分建筑"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结论是"酌情补偿"。这意味着,即便不能完全按合法建筑的标准全额赔偿,也不能按违建标准零补偿。"酌情"意味着要根据建筑的实际价值、投入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给予合理的补偿。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很多养殖户拿到行政机关的"违建认定书"就绝望了,认为自己"没证"就活该被拆、活该不赔。但该养殖场案告诉我们:有证没证不是唯一标准,形成时间、申报验收情况、信赖保护等因素都要考虑。即便最终不能认定为完全合法,也可以争取"酌情补偿"。只要不是零补偿,就比认了"违建"强。
三、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倒置的刚性规则
该养殖场案的另一个重要裁判要点,是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这是很多强拆赔偿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也是养殖户最容易"吃哑巴亏"的地方。
强拆时未依法清点登记,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负有依法清点、登记、保全被拆除建筑物内物品的义务。
具体包括:通知公证机构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场见证;在强制拆除前对建筑物内相关物品逐一核对、清点与登记造册;将物品运送他处妥善存放,或与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当事人无法就室内物品损失举证,则举证责任转移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如果无法证明损失不存在或数额较少,法院将结合生活经验、当地生活水平、建筑物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的错误被最高法直接指正。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以该养殖场"未提供损失细目"为由,告知其另案主张并驳回诉求。最高法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亦违背了法律规定"。因为室内物品无法举证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强拆时未依法清点登记,而非养殖户自身原因。一审法院未充分释明即迳行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强拆赔偿案件中,室内物品损失往往是最难证明、也最容易被法院"打折扣"的部分。很多养殖户因为无法提供详细的物品清单和购买凭证,最终只能拿到象征性赔偿。但该养殖场案明确:只要行政机关强拆时没按法定程序清点登记,举证责任就归行政机关。养殖户要抓住这个关键点,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行政机关未依法清点物品,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援引最高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作为支撑。
四、案件启示:历史形成建筑的维权三大突破口
从该养殖场案的裁判逻辑中,可以提炼出历史形成建筑物维权的三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追溯建筑的"政府批准史"。
很多养殖户不知道的是,自己当年向乡镇政府、农业部门、国土部门提交过的申报材料、验收材料、补贴申请材料,都是证明建筑合法性的关键证据。哪怕是一张盖了章的申报回执、一份验收合格的通知、一笔政府补贴的到账记录,都可能成为主张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建议养殖户尽快整理所有与政府往来的文件,找到当年的批准痕迹。
突破口二:挑战"一刀切"的违建认定。
行政机关习惯用最简单的方式处理最复杂的问题——把所有手续不全的建筑一律认定为违建。但最高法明确否定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建筑形成时间横跨法规出台前后,或者存在行政机关默许、批准、验收的情节,就不能笼统地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养殖户在诉讼中,要详细论证每栋建筑的形成时间、用途、投入、政府态度,争取"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认定,进而获得酌情补偿。
突破口三:死死抓住程序违法不放。
强拆程序中的任何一处违法,都可能成为翻盘的关键。未送达催告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通知见证人到场、未清点登记室内物品——只要有一处程序违法,整个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更重要的是,程序违法直接导致举证责任倒置,让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是国内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办案质量是立所之本,诚信专业极致,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圣运专注征地拆迁。在养殖场禁养区清退、历史建筑认定、违法强拆赔偿等领域,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熟悉从证据整理、法律论证到庭审辩论的全流程操作。如果您的养殖场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被认定为违建并强拆,请保存好当年的申报材料、验收文件、政府补贴记录、强拆现场照片视频等所有证据,尽快联系专业征拆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维权程序。
您是不是需要征地拆迁方向的律师呢?如果您的养殖场因手续瑕疵被认定为违建、遭遇强拆或补偿过低,请立即联系专业征拆律师评估,不要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FAQ
Q1:我的养殖场是十多年前建的,当时没有要求办手续,现在被认定违建合法吗?
A:不一定合法。根据最高法该养殖场案的裁判要旨,对于建筑物性质的认定,不宜笼统地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如果您的养殖场形成时间横跨法规出台前后,或者当年曾经向政府申报过、获得过批准或验收,可以主张信赖保护原则或"性质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认定,争取适当补偿。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全面梳理建筑形成时间和政府往来文件,制定维权策略。
Q2:政府当年批准我建养殖场,现在又说我是违建,这合法吗?
A:不合法。根据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经行政机关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建筑,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政府当年批准了您的建设,后来又以违建名义强拆,属于违背信赖保护原则。您可以主张该部分建筑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按合法建筑标准补偿。保存好当年的批准文件、验收材料、补贴记录等证据至关重要。
Q3:强拆时我没来得及搬东西,能主张室内物品损失吗?
A: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如果行政机关强拆时未依法通知公证机构或第三方见证、未清点登记物品、未妥善保管或交接,导致您无法举证具体损失,举证责任转移到行政机关。法院会结合生活经验、建筑物用途、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该养殖场案中,最高法明确指正了一审法院要求养殖户另案主张的错误做法。
Q4:征拆律师哪家好?北京征拆律师怎么选?
A:选择征拆律师关键看四点:第一,是否长期专注行政法与征地拆迁领域,有处理养殖场强拆、历史建筑认定、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丰富实战经验;第二,是否熟悉最高法相关裁判要旨和司法解释,能够精准援引判例论证;第三,是否有大量成功案例,特别是在争取"酌情补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复杂案件中;第四,是否能提供从证据梳理、法律论证到庭审应诉的全流程服务。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值得信赖。
Q5:北京征拆律师哪家便宜?律师费大概多少钱?
A:征拆律师收费因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地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养殖场强拆赔偿案件通常采用固定收费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建议委托前确认收费项目明细,警惕过低报价背后的隐形收费。选择律师时,专业匹配度和胜诉经验应优先于价格因素。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在收费上坚持透明原则,签约前逐项列明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杜绝隐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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