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武汉,地铁11号线东段二期项目征收,江先生家113.72㎡住宅在征收范围内。评估报告出了,可两位签字的注册估价师压根没到现场查勘。洪山区政府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一审被武汉中院撤销并责令重作;区政府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签字估价师未实地查勘的分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依据。
2019年3月28日,洪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因地铁11号线东段二期工程征收陆景苑小区1、2、3栋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步公布补偿方案和范围图。江先生房屋登记建筑面积113.72㎡,用途住宅,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4月,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兴业估价公司并公示,无人异议。分户评估结果单评估时点2019年3月28日,综合单价载明于分户评估结果单,留置送达。江先生申请复核,评估机构答复称合规;产权调换房咨询评估单价亦已出具。
协商未果,补偿决定反复作出:2019年9月002号决定被一审撤销、二审维持;2020年11月重作018号;后又作出案涉18-1号决定并公告、邮寄送达。江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团队把突破口选在评估程序。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配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使用)第十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估价师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影像、做好查勘记录并由三方签字盖章,分户报告须两名以上估价师签名盖章。
而本案分户评估单只有两位估价师签字,全案没有材料显示他们到过现场、查勘房屋、制作查勘记录;机构选择中还存在部分签名由工作人员代签、程序不透明的问题。团队主张报告从源头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摸底调查、协商选定机构、告知复核鉴定权利等环节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二十条,但证据不能证明签字盖章的估价师实地查勘,以该报告为依据作出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依《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判决:撤销18-1号补偿决定,责令区政府两个月内依法重作,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负担。
区政府上诉,主张签字估价师与查勘人员不必同一人。湖北高院二审归纳焦点:不能证明签字估价师参与实地查勘的,报告能否作为补偿决定依据。法院援引《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评估人员应现场调查、核查验证)和《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认定不能证明签字估价师参与查勘调查,评估活动不符合规定,报告不应作为补偿决定依据,一审并无不当。终审依《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负担。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评估报告是补偿数额的"计价器",也是最易被忽略的环节。多数人只盯单价高低,很少查"签字估价师来没来过我家"。可这正是评估合法性的命门:估价师不上门,状况靠转述,面积、结构、装修全凭估,单价再好看也站不住。
本案连锁价值在于:首份补偿决定已被法院撤销并责令重作,重作后本次作出的决定仍因同一个评估硬伤被撤。程序病不治好,补多少次都徒劳;反过来,咬死评估程序违法,就能把决定一次次打回重作,为合理补偿赢得空间。
Q1:怎么知道估价师有没有上门? 要求查看实地查勘记录,须有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估价师三方签字盖章和房屋内外照片;拿不出记录和照片,就是未实地查勘的直接证据。
Q2:对评估单价不满意怎么办? 先申请复核,再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审查机构是否协商选定、签名是否本人所签,程序违法的可在补偿决定诉讼中主张报告不能作为依据。
Q3:决定被撤销后政府重作,还要再告吗? 要。重作决定仍是独立行政行为,仍沿用违法评估的可再次起诉;本案首份决定被撤后重作,本次作出仍因评估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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