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黑龙江鹤岗,王先生的房屋因东岗路扩建被征收,区政府早年作出的补偿决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可撤销之后政府一直不重新作出,王先生的安置补偿悬了三年。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先生被征收财产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王先生是鹤岗市东山区居民,在东山区拥有住宅一户,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72平方米,土地证载土地面积110.75平方米。因鹤岗市东山区东岗路道路升级改造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征收过程中,双方始终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8月10日,东山区人民政府针对王先生被拆迁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2020年11月30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然而补偿决定被撤销之后,东山区政府一直没有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王先生既没收到新的补偿决定,也没有得到合理安置,维权还产生了律师费用等支出。无奈之下,王先生再次委托圣运律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安置费用,并对250平方米空地院落依法进行补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东山区政府辩称:原告主张货币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案涉房屋为棚改征收项目,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此前并未主张过,仅凭租赁营业执照要求赔偿营业损失于法无据;租房补贴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搬家费用也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王先生一方则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案撤销补偿决定的行政判决书、补偿申请书及邮寄签收凭证、督促履责申请材料,以及当地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东岗路拆迁安置方案等文件,证明房屋合法、补偿未落实、被告不履职的事实。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指出: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只是说明原决定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绝不等于政府的补偿义务一笔勾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重新调查、重新评估、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而不能一撤了之、长期搁置。
同时律师说明: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核定补偿数额,原告诉请的具体安置费用数额,需由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中依法认定;本案最核心、最紧迫的诉求,是推动政府履行"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这一法定职责。律师还特别指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依法重新入户调查、重新评估,把房屋合法面积、土地及院落空地、实际经营情况等一并纳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单方替当事人决定。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山区人民政府对王先生的补偿决定书被撤销后,应对王先生被征收财产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先生被征收财产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补偿决定被撤销,很多当事人以为"官司赢了就结束了",其实撤销只是把错误的决定拿掉,真正的补偿还得靠政府重新作出。现实中常见的套路是:决定被撤后政府沉默,拖到当事人失去耐心。这时候要及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限期重作,把行政机关重新启动补偿程序的义务用判决固定下来。
还要理解一个诉讼策略问题:法院不直接替政府定价,所以本案判决主文是"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而不是直接判赔多少钱。重新作出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仍可就评估、补偿方式、院落空地补偿等问题继续主张权利,这才是拿到合理补偿的完整路径。
Q1: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政府一直不重新作出,怎么办? 可以起诉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判决生效后政府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Q2:法院为什么不直接判政府赔多少钱? 补偿数额的核定属于行政机关职权,法院一般不直接替代定价,而是判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对重新作出的决定仍不服的,可再次复议或诉讼。
Q3:院落、空地面积能不能要求补偿? 可以主张。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应纳入补偿范围,具体面积、标准以权属证明和依法评估为准,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程序中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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