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圣运律所,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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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宁夏胜案:5亩承包地被倒满建筑垃圾搁置两年,一审以"超起诉期限"驳回起诉,银川中院:撤销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宁夏银川,杨先生家5亩合法承包地被人堆上建筑垃圾,一放就是两年。他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拿到书面答复才知道倾倒者是镇政府;可到了法院,一审却以"你2019年就知道了,2021年才起诉,超过一年期限"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驳回起诉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一、地被占了、垃圾倒满,两年没人管

杨先生是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承包土地。2019年4月4日,杨先生的土地被不明身份人员占用,建筑垃圾直接倾倒到地里,原本可以耕种的土地无法再使用。事发时杨先生本人就在现场,看到镇里的工作人员带队指挥堆放,但仅凭现场所见,并不能直接确认谁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

事后一周,杨先生找镇里交涉,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解决。地就这么荒着,垃圾也一直没人清理。为了弄清到底是谁倒的、该由谁负责,杨先生向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查处申请。2020年11月2日,他收到该局的查处答复,答复中明确载明:照片中反映的部分土地堆放建筑垃圾的问题,系近年来良田镇人民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物后未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看到这份书面答复,杨先生才正式确认:占用土地、倾倒垃圾的主体就是良田镇政府。

2021年3月,杨先生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2.恢复原状并赔偿占用5亩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土地年产值及国家粮食补贴标准计算);3.由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持续侵权不算"过期",主体不明时起诉期限不能机械起算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接手后,把上诉突破口放在"起诉期限"这个一审驳回的唯一理由上,提出两条抗辩:

第一,这是持续性侵权行为。建筑垃圾自2019年4月倾倒后一直堆放在杨先生地里,至今没有清理完毕,侵害状态处于持续之中。对于持续发生的行政侵权行为,起诉期限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第一次看到行为的那天起算。

第二,"看到"不等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和责任主体。杨先生事发当天只是看到镇里工作人员在场,看到在场人员并不能等同于确认对方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他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直到2020年11月2日收到书面答复,才明确倾倒建筑垃圾、占用土地的主体是良田镇政府,起诉期限应当从这一天起算,显然没有超过法定期间。至于赔偿部分,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关于侵犯财产权直接损失赔偿的规定,逐项核算了占地损失与合理维权支出。

三、法院判决:一审驳回起诉错误,撤销并指令继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杨先生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一场差点因为"期限"两个字被挡在法院门外的官司,重新回到了实体审理程序。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很多当事人输在起跑线,不是因为官司没道理,而是被"起诉期限"四个字挡了回去。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刚性规定,但它的起算点不是"你远远看见有人在动你的地",而是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知道被告是谁的那一天。主体不明、行为持续的,更不能机械地从目击之日起算。

这个案子还提醒大家:遇到土地被占、被倒垃圾、被断水断电这类情况,自己拿不准主体的,先走查处申请——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书面申请查处,拿到书面答复,既固定了证据,也明确了责任主体,起诉期限从这时起算更稳妥。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的,更不要被"过期了"的说法吓退。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多长?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被告明确的,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Q2:土地被持续占用、侵害一直没停止,起诉期限怎么算? 对处于持续状态的行政侵权行为,一般主张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不能以最早目击时间简单起算。是否构成持续行为,要结合证据由法院依法认定。

Q3:不知道是谁占的地,先做什么? 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书面申请查处,保留好邮寄凭证和答复文书。查处答复既能锁定责任主体,也是后续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重要证据。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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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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