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圣运律所,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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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新疆胜案:经营十几年的100亩开垦地被收回,两审都以"你不是相对人"驳回起诉,新疆高院再审:撤销!指令继续审理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新疆哈密,刘先生受让经营100亩开垦地十几年,机井、线路、住房、水利设施一应俱全,2019年自然资源部门一纸责改通知把地收回。起诉后一审、二审都以"行政相对人是镇政府,不是你"裁定驳回起诉。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裁定:撤销一审、二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5600亩荒地开发,他接手其中100亩经营十几年

1997年12月,原哈密市人民政府下发批复,同意将二堡乡火石泉北5600亩荒地规划给二堡乡政府种植大枣,采取集体开发、分户经营的办法,明确了四至范围。2002年6月,二堡镇政府及镇水管所与案外人(原经营人)签订《二堡镇北戈壁开发区经营合同》,将其中100亩土地(某条田)交由其开发经营,使用年限30年。

2008年10月,该原经营人与刘先生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这100亩土地及配套的机井、线路、水泵、变压器、机井房、住房、开发手续及生产工具一并转让给刘先生。此后刘先生一直在该土地上占有、经营、投入,2019年4月还缴纳了该地块机井年度水资源费。2019年1月27日,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随后与二堡镇政府将涉案土地收回,引发本案诉讼。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有利害关系就能告,不必非得是"相对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属于1997年批准开发的5600亩荒地的一部分,镇政府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经营人与刘先生签订的合同名为转让、实为租赁;《责改通知》的行政相对人是二堡镇政府而非刘先生,刘先生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申请再审,核心主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权提起诉讼的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包括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先生十几年实际占有经营涉案土地,投入机井、住房等大量生产设施,收回土地的行为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他与被诉收回土地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仅以"相对人是镇政府"否定其诉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指令继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是指因行政行为受到实质上不利影响的主体。利害关系人虽非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行政行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同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收回土地的相对人虽然是二堡镇政府,但案外人(原经营人)从镇政府处取得涉案土地经营权后,又将土地交由申请人经营,申请人客观上一直在占有使用涉案土地,收回土地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必然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收回土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高院裁定:

一、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

二、撤销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

三、本案指令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行政行为不是直接对你作出的,你就不能告"——这是土地类案件里最常见的主体资格抗辩,也是最容易被法院采纳的驳回理由。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原告资格不看你是不是文书上写的那个人,而看行政行为有没有实际影响你的权利义务。实际耕种、实际投入、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这类荒地开发、转包受让案件,还要注意保存好经营合同、转让协议、缴费凭证、机井水利设施投入证据。主体资格过关只是第一关,进入实体审理后,这些证据将用于主张土地权益和损失赔偿。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行政决定是发给村委会、镇政府的,我个人能起诉吗? 能。只要你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受到实质不利影响,即使不是文书上的直接相对人,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Q2:通过转包、转让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土地流转合同受法律保护;取得方式、登记手续是否完备会影响权利性质的认定,应尽早收集合同、缴费、投入等证据,由律师结合土地性质判断维权路径。

Q3:一审、二审都被以主体资格驳回,还有救济渠道吗? 有。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再审认定主体资格成立的,撤销原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实体审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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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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