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西钦州,陈阿婆经营的综合厂有15间商铺,遇上旧城改建征收。政府先作出了补偿决定,转头又以"违法建设"为由把决定撤销,一撤了之、不再补偿。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起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钦州市政府在六个月内向综合厂履行补偿职责。
陈阿婆在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经营一家综合厂,名下15间商铺,经营多年。
因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商铺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收回。2023年12月,钦州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本想着补偿的事有着落了——谁知没过多久,政府又作出一个撤销决定,以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把之前的补偿决定撤销了。
撤销之后,政府就没了下文:房没了,补偿也没了。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梳理法律后,找到了关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是不是"违建",跟政府要不要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给补偿,是两回事。房屋被拆除后,政府仍需要对案涉商铺所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补偿。政府撤销补偿决定后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钦州市政府撤销补偿决定后,至今仍未完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的补偿职责。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原则,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补偿职责。
法院判决:钦州市政府在六个月内向综合厂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案件受理费由钦州市政府负担。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是"撤销≠不赔"这四个字。
征收方常见的操作是:先出一个低补偿决定,被质疑后干脆以"违建"等理由把决定撤掉,以为撤了就一了百了。但法律清清楚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给予适当补偿,房子拆了、决定撤了,补偿职责还在。政府撤销自己作出的决定,恰恰是它承认之前补偿不合法,反而给了当事人重新要补偿的机会。
Q1:补偿决定被政府撤销了,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不是。撤销补偿决定不等于免除补偿义务。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以起诉要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Q2:房子被认定"违建",就一分钱拿不到吗? 不一定。即使是违建,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地上物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利益的,仍可能获得适当补偿。是否补偿、补多少,要看具体案情。
Q3:这种"要求履职"的官司,赢了之后政府不执行怎么办? 判决生效后政府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就逾期履行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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