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被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政府便强行拆除。面对违法强拆,被征收人能否在补偿之外,单独就停产停业损失主张国家赔偿?云南大理相关案件的终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文围绕"补偿程序与赔偿程序的关系"这一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专项解析。
01、案情回顾
据公开报道及裁判文书,浙江商人叶某等四名商户在大理市下关西大街文明街片区拥有商铺。2013年,大理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但征收工作长期停滞。2021年10月21日,市政府向叶某等商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要求15日内腾空,并告知了60日复议、6个月诉讼的救济权利。然而,补决定送达仅8天后(2021年10月29日),政府便组织人员对四家商铺实施了强制拆除。
四商户不服,就"补偿决定"和"强拆行为"分别提起诉讼。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虽确认强拆违法,但认为停产停业损失应通过补偿程序解决,驳回了赔偿请求。四商户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行终1300号等二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大理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同时纠正一审判决,直接判令大理市政府赔偿四商户被强拆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
02、核心争议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裁判要旨在于:补偿程序不排斥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请求,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两条救济通道。 但"并行"并非简单的"重复拿钱",其背后有严格的法律边界。
1."补偿"与"赔偿"的法律性质分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进一步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部门在补偿程序中予以补偿。
对比可见:补偿是合法征收的对价,是政府依法征收应当支付的利益;赔偿是违法侵权的责任,是政府因违法强拆超出合法征收边界后必须承担的惩戒性后果。二者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救济路径也相互独立。
云南高院在二审中对此作出了清晰区分:叶某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可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系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在没有发生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可获得的补偿利益;而本案叶某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系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市政府认为该部分损失已经通过补偿决定予以弥补的主张不能成立。
2.被告核心抗辩的拆解:"已有补偿决定"为何不能覆盖全部损失?
本案中,大理市政府最核心的抗辩逻辑是:补偿决定中已经列明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计发时间,当事人应通过补偿程序解决,不应在赔偿诉讼中重复主张。
这一抗辩混淆了"合法征收状态下的补偿范围"与"违法强拆扩大后的损失范围"之间的界限。圣运律师在分析该案时指出,违法强拆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与补偿决定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在计算期间上存在本质差异:
补偿决定中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假设征收程序合法推进、补偿决定生效后,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一次性或分期计付的经营损失补偿。其计算逻辑建立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之上。
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范围内的停产停业损失,则是因政府超越职权、在法定救济期限内提前拆除房屋,导致商户丧失了以下利益而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一,继续经营至补偿实际到位前的期限利益。在补偿决定生效前、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时,商户本有权继续占有、使用商铺进行经营。政府提前强拆,直接剥夺了这段期间的经营收益。
第二,通过法定救济程序争取更高补偿的机会成本。补偿决定并非终局,商户有权在60日内复议、6个月内诉讼。若复议或诉讼推翻了原补偿决定中的评估结果,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基数可能随之提高。违法强拆使得这一救济机会名存实亡。
第三,补偿款实际支付前的资金占用与经营中断损失。即使补偿决定最终生效,从决定作出到补偿款实际支付仍需时间。合法状态下,商户在获得补偿前可继续经营;违法强拆状态下,经营被迫提前终止。
因此,赔偿程序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实质上是补偿程序无法覆盖的"扩大损失"。云南高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支持了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强拆之日)期间共计四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而对于强拆之后,因房屋已灭失、不具备继续经营客观条件的期间,则未予支持。这一"期间切割"的裁判方法,精准界定了赔偿与补偿的各自边界。
3.一审为何被改判:以"补"代"赔"的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既然补偿方案已经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当事人就应该通过补偿程序解决,不能在赔偿诉讼中再主张。云南高院明确指出,一审法院以"补偿方案已有规定"为由驳回赔偿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深层法理在于:如果允许政府以"已有补偿方案"为由免除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相当于用合法状态下的补偿标准,覆盖了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后果。这等于变相鼓励行政机关"先拆再说"——因为违法成本被补偿方案"兜底"了。云南高院的改判正本清源,堵住了这一逻辑漏洞,确立了"违法强拆必须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03、本案核心价值
本案的裁判逻辑,为遭遇类似情况的被征收人提供了一条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第一步:同时或先后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与"行政赔偿"之诉。 本案中,四商户就"补偿决定"和"强拆行为"分别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策略。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同时,对违法强拆行为,应另行或一并提起确认违法及赔偿之诉。两个诉讼可以并行,切勿遗漏赔偿请求。
第二步:在赔偿诉讼中,清晰主张"扩大的停产停业损失"并明确期间。 云南高院认定,政府此前已按39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了2021年1-6月的停产停业损失,且征收行为未中止,因此2021年7月1日至10月29日(强拆日)的损失,属于违法强拆直接导致的扩大损失,应由政府承担赔偿义务。被征收人在诉讼中应参照原补偿方案中的计算标准,明确主张强拆发生日至强拆之日(或补偿实际到位之日)的额外停产停业损失,并论证该期间损失超出补偿程序覆盖范围。
第三步:对一审不利判决,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本案中,一审虽确认强拆违法但驳回赔偿请求,正是通过上诉至省高院才得以改判。被征收人应善用上诉程序,纠正一审法院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
04、圣运律师实操
把握法定期限,明确违法节点。 收到补偿决定后,立即核对落款日期和送达日期。牢记60日复议期限、6个月起诉期限与15日自动履行期的区别。在救济期限内任何形式的政府强拆,均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违法。
同时启动"补偿决定"与"强拆行为"的诉讼程序。 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同时,对违法强拆行为,应另行或一并提起"确认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之诉。两个诉讼可以并行,切勿因等待补偿决定诉讼结果而遗漏赔偿请求,导致起诉期限经过。
在赔偿诉讼中,区分"补偿期间"与"赔偿期间"。 补偿程序解决的是合法征收状态下的经营损失,赔偿程序解决的是违法强拆导致的扩大损失。主张赔偿时,应明确赔偿期间的起止点(通常为补偿已付期间的次日起至强拆之日止),并论证该期间损失超出补偿范围、属于违法强拆直接导致的直接损失。
全面保存经营证据,锁定直接损失。 保存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租赁合同、进货单据、银行流水、水电费缴纳凭证等,用以证明商铺在强拆前持续经营的事实及经营收益水平。这些证据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的直接依据。
警惕"以补代赔"的解决方案。 若政府试图用执行补偿方案来解决因强拆造成的全部损失,应明确拒绝,坚持通过赔偿程序获得超出补偿范围的扩大损失救济。补偿是"法定对价",赔偿是"侵权责任",二者不能混同。
大理四商户案历经波折,最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行终1300号判决正本清源,明确了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不能淹没于补偿程序之中。特别是停产停业损失这一经营用房的"核心损失",应当在赔偿程序中得到直接司法救济——但赔偿的并非全部停产停业损失,而是补偿程序无法覆盖的"扩大损失"。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尤其是经营用房的产权人,面对政府在法定救济期限内的违法强拆,务必在确认违法的同时,就超出补偿范围的停产停业损失等扩大损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守住合法经营权益不受非法强拆侵害的法律底线。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上万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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