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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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圣运拆迁律师:镇政府强拆养殖场?超越法定职权,这样维权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拆迁律师

养殖场遇到拆迁,镇政府一纸通知说 "违法用地",限你自行拆除,不拆就组织人员强拆 —— 镇政府有权强拆养殖场吗?没有。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违法用地的查处主体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只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才有查处权,且必须走法定程序。镇政府超越法定职权强拆养殖场,既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又没有走法定程序,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镇政府强拆为什么违法、养殖场强拆的法定职权和程序是什么、遭遇越权强拆怎么维权,下面讲清楚。

一、镇政府强拆养殖场,为什么违法?

违法点一:超越法定职权,镇政府不是违法用地的查处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乡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不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权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养殖场。

虽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这条适用的前提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且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且必须走法定程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告知救济权、预留复议诉讼期限)。如果镇政府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而不是以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为由,就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违法点二:程序严重违法,未催告、未告知权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镇政府在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进行催告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养殖场及养殖设备,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特别是未预留 60 日行政复议和 6 个月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在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的时候就强拆,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违法点三:事实认定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场用地属于违法用地。 镇政府认定养殖场 "违法用地",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养殖场用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认定违法用地的事实基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三个违法点记住 —— 超越法定职权、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核心是 "主体不合法加程序不合法加事实不清楚"。镇政府不是违法用地的查处主体,无权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养殖场;即便有查处权,也必须走法定程序(催告、告知权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预留救济期限);认定违法用地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个违法点叠加,镇政府强拆养殖场的行为没有任何合法性基础。被征收人要做的是,用法律依据证明镇政府越权,用证据证明程序违法,用举证责任规则证明事实不清,进而主张确认强拆违法和国家赔偿。

二、养殖场强拆的法定职权和程序要求

职权要求一:违法用地的查处主体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乡镇政府无权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养殖场。如果镇政府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职权要求二:乡镇政府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有查处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条适用的前提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且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养殖场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或者已经取得了相关规划许可,乡镇政府就无权查处。

职权要求三:规模化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不能直接按违法用地处置。 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农民承包农用土地建设鸡、猪、牛羊养殖棚舍,属于设施农用地,仅需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政府仅以 "没有规划证" 就认定养殖场违法用地,缺乏法律依据。

程序要求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事先催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程序要求二: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程序要求三:必须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程序要求四:对违法建筑物强拆必须公告并预留救济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意味着,即便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必须公告并预留 60 日复议和 6 个月诉讼的法定期限,不能直接强拆。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法定职权和程序要求记住 —— 违法用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乡镇政府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查处权、设施农用地只需备案、强拆前必须催告听取申辩、必须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必须公告并预留救济期限。核心是 "主体要合法加程序要合法加事实要清楚"。任何一个环节违法,强拆行为就可能被法院确认违法。被征收人要做的是,逐一审查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用法律依据和证据链证明强拆违法,进而主张国家赔偿。

三、真实办案记录:镇政府强拆养殖场被确认违法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经办过同类镇政府越权强拆养殖场案件 —— 华南某地区,当事人的养殖场经工商行政注册登记,实际由当事人投资建设和经营。此前,镇相关部门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搭建养殖场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后县自然资源局两次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随后,镇相关部门汇同相关部门对涉案养殖大棚进行了拆除。当事人认为镇相关部门不具有作出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在向其发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以后,没有给予其足够的时间进行拆除以及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就对其养殖场采取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违法。

当事人委托团队介入后,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大棚及养殖设备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形式上并非是对当事人强制拆除养殖大棚及养殖设备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该通知书在内容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督查举措,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参与实施强拆是县级主管职能部门所为,并不是镇相关部门,镇相关部门不是本案拆除涉案养殖大棚及养殖设备行为的适格被告。

律师明确指出:镇相关部门实施强拆当事人养殖大棚及养殖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具有可诉性。

关于镇相关部门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 —— 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提供了涉案养殖场拆除现场的相关证据,而镇相关部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不是拆除主体。因此,当事人诉称本案中实施强拆的单位应是镇相关部门,镇相关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 镇相关部门作为本案的被告,就被诉行政行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另外,镇相关部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养殖场用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其认定当事人违法用地缺乏事实基础。

此外,镇相关部门在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进行催告的情况下,拆除涉案养殖大棚及养殖设备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所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镇相关部门作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不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经审理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拆除当事人养殖场及养殖设备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个案子的启示:镇政府强拆养殖场,不是 "拆了就拆了",而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违法的。关键是抓住三个核心违法点 —— 超越法定职权(镇政府不是违法用地查处主体)、程序严重违法(未催告、未告知权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预留救济期限)、事实认定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场用地属于违法用地)。同时要固定强拆现场证据,证明镇政府是强拆主体,避免其以 "不是我们拆的" 为由推卸责任。确认强拆违法后,可以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主张养殖棚舍、养殖设备、存栏畜禽、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赔偿。

上述为律所已承办的部分案件,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影响,不视为对本所承办其他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四、遭遇镇政府越权强拆,怎么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全面留存。 强拆前,对养殖场全貌、棚舍结构、设备、存栏畜禽进行拍照录像,最好有时间戳或公证保全;保存土地承包合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缴费记录、经营纳税记录等,证明养殖场的合法性和经营状况;保存镇政府或相关部门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等文书。强拆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拍摄现场视频照片,记录强拆时间、参与人员、车辆、单位标识;及时拨打 110 报警,保留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强拆后对养殖场残骸、拆除机械、现场人员进行拍照录像,不要清理废墟。

第二步:确认强拆主体。 通过强拆现场证据(参与人员、车辆、单位标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与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等,确认强拆主体。如果镇政府以 "不是我们拆的,是县级部门拆的" 为由推卸责任,可以通过证据链推定镇政府为强拆主体 —— 特别是如果镇政府之前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且强拆现场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就可以推定镇政府是强拆主体。

第三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强拆发生后 6 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中重点主张三个核心违法点:一是超越法定职权(镇政府不是违法用地查处主体,无权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二是程序严重违法(未催告、未告知权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公告、未预留救济期限);三是事实认定不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场用地属于违法用地)。同时主张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步:确认强拆违法加主张国家赔偿。 确认强拆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养殖棚舍及附属设施损失(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养殖设备损失(可移动设备搬迁费或损毁赔偿、不可移动设备重置成新价)、存栏畜禽损失(紧急处理差价和死亡损耗)、停产停业损失(按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搬迁过渡费用等。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养殖规模、行业标准酌情认定。

第五步:以诉促谈,争取合理补偿。 强拆被确认违法后,镇政府面临行政处分和国家赔偿的压力,往往会主动联系协商。此时以违法判决为筹码,要求依法足额补偿,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和赔偿协议,明确金额、支付时间、履行方式,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如果协商不成,继续通过国家赔偿诉讼主张权利。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维权五步走 —— 固定证据、确认主体、复议诉讼、赔偿、协商。核心是 "证据要实加主体要准加违法点要抓准"—— 强拆证据要全面固定,强拆主体要准确认定,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三个核心违法点要抓准。镇政府越权强拆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整体维权方案,不要等到强拆发生了才想起收集证据。

FAQ

Q1:镇政府有权强拆养殖场吗?

A:一般情况下没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法用地的查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政府无权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养殖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镇政府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有查处权,且必须走法定程序。如果镇政府以 "违法用地" 为由强拆,而不是以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为由,就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Q2:养殖场被镇政府强拆了,第一时间做什么?

A: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强拆现场视频照片、报警记录、参与人员和车辆),同时确认强拆主体(通过现场证据、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沟通记录确认)。不要暴力对抗,不要清理废墟,在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强拆前如果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及时申请复议或起诉,阻止强拆发生。

Q3:镇政府说 "不是我们拆的,是县级部门拆的",怎么办?

A:通过证据链推定强拆主体。如果镇政府之前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且强拆现场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就可以推定镇政府是强拆主体。同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调查强拆主体,或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强拆的组织实施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强拆主体,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强拆主体。

Q4:镇政府强拆养殖场被确认违法后,能要哪些赔偿?

A:赔偿范围包括 —— 养殖棚舍及附属设施损失(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养殖设备损失(可移动设备搬迁费或损毁赔偿、不可移动设备重置成新价)、存栏畜禽损失(紧急处理差价和死亡损耗)、停产停业损失(按经营效益和停产期限)、搬迁过渡费用等。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养殖规模、行业标准酌情认定。

Q5:养殖场没有规划证,就是违法建筑吗?

A:不一定。规模化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仅需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养殖场有土地承包合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就是合法经营,不能仅凭 "没有规划证" 就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便是养殖场存在某些手续瑕疵,也应当区分情况处理,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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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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