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房源出来了,同批剩余拆迁户全部安置完毕,唯独手里握着补充协议的几户被排除在外 ——"别人都有,就我没有",而且恰恰是因为多签了一份约定额外权益的补充协议,反而被排除在安置名单之外。这种选择性履约,比单纯的不履行更让人气愤。但法律的态度很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被征收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同批拆迁户中,有补充协议的反而被排除安置,违反公平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平等安置权益。公平原则怎么用、信赖保护怎么主张、维权路径是什么,下面讲清楚。
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政策及裁判尺度等多因素影响,任何律师团队都无法承诺特定结果。本文不提供任何承诺,只讲法律规则与维权路径,供有同类困扰的当事人参考。
一、什么是选择性履约
(一)定义。选择性履约,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对情况相同或类似的被征收人采取不同标准 —— 有的全面履行,有的部分履行,有的直接拒绝,没有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
(二)常见表现。表现一:同批拆迁户中,没有补充协议的都安置了,有补充协议的反而被排除 ——"多签一份协议,反而少拿补偿"。 表现二:关系户、上访户优先安置,老实排队的被无限期拖延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表现三:同一项目、同一批次,补偿标准不统一,有的按新标准补,有的按旧标准补 ——"同地不同价"。
(三)违法性。选择性履约违反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不仅体现在补偿标准上,也体现在履行顺序和履行方式上 —— 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选择性履约的核心是 "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如果行政机关能拿出合法的区分标准(如签约时间、房屋面积等客观因素),可能不构成违法;但如果仅仅因为 "有补充协议" 就排除安置,那就是典型的选择性履约。
二、真实案例:有补充协议的反而被排除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经办过同类案件 —— 江西某区,当事人数年前与区属职能局签订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文约定就近安置、约定过渡期、逾期安置费上浮标准;协议末尾另附补充条款,约定两套安置房总面积不低于约定数值、指定楼层范围优先选房、车位补偿等额外权益。
数年后区政府履行主协议,当事人拿到第一批安置房,但因房源不足,补充条款项下的额外面积暂未落实。又过数年,第二批房源到位,同批剩余拆迁户(无补充协议的)全部被安置完毕,唯独持有补充协议的当事人被职能局以 "补充协议不在本次安置范围内"" 需要上级审批 " 为由明确拒绝。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职能局始终不给出书面的拒绝理由和法律依据。
团队介入后,围绕行政机关选择性履约的违法性、同批拆迁户区别对待违反公平原则、当事人对补充协议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等要点组织证据和诉讼策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固定同批安置名单和分配标准,通过行政诉讼推动当事人获得平等安置。
这个案例的核心启示: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被征收人多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就将其排除在同批安置之外 —— 补充协议是额外的权利,不是减少安置的理由。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有补充协议的被征收人,至少应享有与其他拆迁户同等的安置待遇,再加上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外权益。"多签协议反而吃亏",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上述为律所已承办的部分案件,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影响,不视为对本所承办其他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三、两个法律武器:公平原则 + 信赖保护
(一)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得无正当理由对特定群体给予歧视性待遇。在征收补偿中,公平原则要求:同一项目、同一批次的被征收人,适用统一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顺序;不得因被征收人是否签订补充协议、是否上访、是否 "有关系" 而区别对待。
(二)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签订的行政协议),被征收人有理由相信其会被履行,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生活。如果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或不履行,损害被征收人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在补充协议场景中,当事人基于对补充协议的信赖,可能放弃了其他安置机会、承担了额外的过渡成本、拒绝了其他和解方案 —— 这些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三)两个原则怎么用。在诉讼中,可以同时主张:行政机关选择性履约违反公平原则,请求判令对当事人与同批拆迁户同等对待;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充协议损害当事人信赖利益,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公平原则解决 "为什么别人有我没有",信赖保护解决 "我签了协议为什么不算数"。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公平原则和信赖保护不是 "空泛的大道理",而是可以在诉讼中具体主张的法律依据。关键是拿出证据证明 "同批拆迁户都安置了,就我没有"—— 对比越鲜明,公平原则的主张越有力。
四、怎么维权
第一步,固定 "区别对待" 的证据。同批拆迁户的安置名单、交房通知、入住情况(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当事人被排除安置的书面通知或沟通记录、补充协议原件 ——"别人都安置了,就我没有" 这个事实,靠证据说话。
第二步,政府信息公开。向征收部门、职能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第二批房源的安置方案、安置名单、分配标准、各户安置面积、排除当事人的书面理由 —— 信息公开是固定 "选择性履约" 证据的重要手段,也能迫使行政机关说明排除当事人的理由。
第三步,书面催告 + 投诉。向职能局和区政府发出书面催告,要求说明排除当事人的理由并限期履行;同时向上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投诉选择性履约问题 —— 行政投诉有时能直接解决问题,即便不能,也能固定证据。
第四步,行政诉讼。催告和投诉无果的,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可一并主张:确认行政机关选择性履约行为违法;判令对当事人与同批拆迁户同等对待、履行安置义务;判令继续履行补充协议、交付额外补偿面积和优先选房权;无法交付的补足差价并赔偿损失。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维权的关键是 "对比证据"—— 同批拆迁户的安置情况和当事人被排除的情况,越具体越好。信息公开是获取对比证据的重要手段,不要忽视。如果行政机关以 "涉及他人隐私" 为由拒绝公开安置名单,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五、专业团队怎么帮
选择性履约纠纷横跨公平原则、信赖保护、信息公开、行政协议多个法律领域,对比证据怎么取、诉讼请求怎么列、公平原则怎么论证,直接影响结果。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依托《圣运律师办理征收拆迁案件操作规程》,将办案流程拆解为标准化操作、关键程序节点、任务框架、流程文书,从信息公开、证据固定、书面催告到行政诉讼、执行落地全程跟进 ——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该有的安置权益一分不能少。
FAQ
Q1:同批拆迁户都安置了,就我没有,能告吗?
A:能。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区别对待被征收人,违反公平原则,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同等对待、履行安置义务。
Q2:怎么证明行政机关 "选择性履约"?
A: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同批拆迁户的安置名单、分配标准,对比当事人被排除的情况 —— 安置名单和排除通知是核心证据。
Q3:公平原则和信赖保护有什么区别?
A:公平原则解决 "同等情况应同等对待",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区别对待的行为;信赖保护解决 "签了的协议应受保护",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损害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行为。两者可同时主张。
Q4:有补充协议的被排除,是因为补充协议无效吗?
A:不一定。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签字盖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以 "补充协议不在本次安置范围内" 为由排除,除非能证明补充协议无效或已被合法撤销。
Q5:选择性履约纠纷,先投诉还是先起诉?
A:先固定证据(信息公开 + 对比材料)→ 书面催告 + 向上级投诉 → 无果再起诉。投诉能解决的省了诉讼成本,解决不了的,投诉记录也是诉讼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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