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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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圣运拆迁:区政府履约了,签协议的职能局却不履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不履行该告谁?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作者:拆迁律师

主协议和区属职能局签的,协议末尾还附了补充条款约定额外安置面积和优先选房权;区政府履行了主协议,职能局却不履行附条款 —— 想告却不知道该告谁,告区政府说 "补充条款不是我签的",告职能局说 "我没有独立经费和房源",两头推。这种情况怎么办?答案是:可以将职能局和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职能局是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主体,区政府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能局的上级机关,二者对协议的履行负有共同责任。被告怎么列、诉讼请求怎么设计、举证责任怎么分,下面讲清楚。

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政策及裁判尺度等多因素影响,任何律师团队都无法承诺特定结果。本文不提供任何承诺,只讲法律规则与维权路径,供有同类困扰的当事人参考。

一、职能局签的协议,不履行该告谁

(一)三个可能的被告。被告一:职能局(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职能局是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也是约定的履行主体,不履行协议的,可直接列为被告。 被告二:区政府(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政府是征收决定的作出者和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能局是其下属部门,区政府对职能局的行政行为负有监督和兜底责任。 被告三:职能局和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这是最稳妥的做法 —— 既告签订协议的职能局,也告负责征收的区政府,避免二者互相推诿。

(二)为什么可以列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征收补偿协议场景中,协议是征收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区政府是征收工作的总责任主体,职能局是具体实施单位,二者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具有共同的行政目的和责任关系,可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如果协议上同时盖了职能局和区属公司的章,还可以根据情况将区属公司列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三)列共同被告的好处。一是避免推诿。区政府不能说 "协议不是我签的",职能局不能说 "我没有房源和经费"—— 二者都在被告席上,法院可以查明责任归属。 二是增加履行可能性。区政府有调配房源和经费的权力,判令区政府承担责任或督促职能局履行,比单独告职能局更容易实现胜诉后的执行。 三是查清事实。共同被告可以在诉讼中充分说明协议的签订背景、履行情况、拒绝履行的原因,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被告列得准不准,直接影响案件能不能立、能不能赢。拿不准的情况下,列共同被告是最稳妥的选择 —— 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确定责任主体,比告错了被驳回强。

二、真实案例:区政府履约了,职能局不履约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经办过同类案件 —— 江西某区,当事人数年前与区属职能局、区属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公房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加盖了职能局公章和经办人签名。被征收房屋为公房,面积为双方约定数值。协议主文约定:还建房在指定路段红线内就近安置,临时安置费按约定标准计发,过渡期为约定期限,逾期安置费随逾期时间分档上浮。协议末尾附数条补充条款:两套安置房总面积不低于约定数值、指定楼层范围优先选房、车位约定数量、面积不足按约定单价赔偿。

数年后,区政府履行了主协议,当事人拿到第一批安置房;但职能局以 "补充条款需重新审核"" 房源紧张 " 为由,长期不履行附条款。第二批房源到位后,同批剩余拆迁户全部被安置,唯独持有附条款的当事人被排除。

团队介入后,将职能局和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围绕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选择性履约的违法性、区政府对职能局的监督责任等要点组织诉讼策略,最终推动补充条款履行。

这个案例的核心启示:职能局不履行协议,不能只告职能局 —— 区政府作为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能局的上级机关,应当对协议的履行承担共同责任。列共同被告,既能避免推诿,也能增加胜诉后执行的可能性。协议上盖了谁的章、谁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确定被告的两个关键依据。

上述为律所已承办的部分案件,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影响,不视为对本所承办其他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三、诉讼请求怎么设计

(一)核心诉讼请求。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附条款,按约定交付额外补偿面积的安置房、落实优先选房权和车位补偿。 请求二:如无法交付约定面积的安置房,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标准(差额面积按约定单价赔偿)或市场价补足对应面积差价。 请求三:判令被告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超期过渡费、租房损失等)。 请求四:确认被告选择性履约(排除有补充协议的被征收人)的行为违法。

(二)诉讼请求设计的三个原则。原则一:主请求 + 备位请求。主请求是 "继续履行、交付安置房",备位请求是 "无法交付则按约定标准补差价"—— 这样即便法院认为安置房无法交付,也可以直接判补差价,不用另行起诉。 原则二:履行 + 赔偿一并主张。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 —— 既要房子(或差价),也要迟延履行的损失。 原则三:确认违法 + 给付请求结合。如果存在选择性履约等违法行为,可以同时请求确认违法和判令履行 —— 确认违法强化了被告的过错,给付请求实现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三)举证责任分配。原告需举证:协议真实有效(包括附条款有双方签字盖章)、被告未履行附条款、同批拆迁户已获安置而当事人被排除、当事人的损失情况。 被告需举证:拒绝履行附条款的合法依据(如附条款无效、已被合法撤销、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等)、选择性履约的正当理由。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被告拿不出合法依据的,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诉讼请求不是 "写得越多越好",而是 "有层次、有备位"。主请求要明确,备位请求要兜底,赔偿请求要具体 —— 这样法院无论怎么判,当事人的权益都有保障。特别注意:如果附条款里约定了面积不足的赔偿标准(如差额按约定单价赔偿),一定要在诉讼请求中引用这个标准,这是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事先约定的违约赔偿方式,法院通常会尊重。

四、维权步骤

第一步,核查被告主体资格。查清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职能局的全称、是否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协议上盖了哪些章(职能局、区属公司等)、区政府是否是征收决定的作出者、职能局与区政府的关系 —— 主体资格查清了,被告才能列得准。

第二步,固定证据。主协议原件、附条款原件(注意签字盖章)、区政府已履行主协议的证明、职能局拒绝履行的证据、同批拆迁户安置情况、当事人损失证据 ——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

第三步,书面催告。向职能局和区政府同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限期履行附条款,保留送达凭证 —— 催告是诉讼前的必要步骤,也能固定对方拒绝履行的证据。

第四步,提起行政诉讼。将职能局和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按上述诉讼请求设计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6 个月)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提示:维权的关键是 "被告列得准 + 请求设计得好"。被告列错了可能被驳回,请求设计得不好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 这两步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协议上的公章是确定被告的重要线索,盖了几个章、分别是谁,都要逐一核实。

五、专业团队怎么帮

补充协议履行纠纷涉及被告主体资格认定、共同被告列明、诉讼请求层次设计、举证责任分配等专业问题,一步错就可能影响全局。圣运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依托《圣运律师办理征收拆迁案件操作规程》,将办案流程拆解为标准化操作、关键程序节点、任务框架、流程文书,从主体核查、证据固定、催告函件到诉讼请求设计、出庭应诉、执行落地全程跟进 —— 该告的告准,该要的要全。

FAQ

Q1:协议是和职能局签的,能告区政府吗?

A:能。区政府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能局的上级机关,对职能局的行政行为负有监督和兜底责任,可与职能局列为共同被告。

Q2:只告职能局不行吗?

A:可以,但风险较大。职能局可能以 "没有独立经费和房源" 为由推诿,胜诉后执行也可能困难。列共同被告更稳妥,可避免推诿、增加履行可能性。

Q3:区政府说 "协议不是我签的,与我无关",怎么办?

A:协议是征收补偿安置的组成部分,区政府作为征收工作的总责任主体,对职能局签订和履行协议负有监督责任。在诉讼中可主张区政府承担共同责任或督促职能局履行。

Q4:诉讼请求里 "继续履行" 和 "补差价" 能同时写吗?

A:能,建议写成主请求 + 备位请求 —— 主请求判令继续履行交付安置房,备位请求如无法交付则按协议约定标准或市场价补差价。这样法院无论怎么判,当事人的权益都有保障。

Q5:职能局不履行协议,起诉期限是多久?

A: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之日起 6 个月内。建议在职能局明确拒绝履行或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起诉,避免超期。




  2026-08-2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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