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有位先生,父亲是老税务所的,八十年代末单位分了套房,他打小就住那儿。因为房子小,父亲在旁边又自建了一间小平房,一家人挤挤挨挨住了三十多年。后来父亲走了,他接着住。再后来,征收来了。补偿没谈拢,他没签字。结果某天出门回来,房子平了。
他找征收部门,对方掏出一份协议说:"这是公房,产权单位已经移交给我们拆了,跟你没关系。"这位先生差点气笑了 —— 我住了三十年,你说跟我没关系?几经打听,他找到了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
一、住了三十年的房子,一觉醒来没了
这位先生的父亲是老税务所的负责人,八十年代末单位把原税务所楼里的一套房分给了父亲。房子不大,一家人住得挤,父亲就在旁边自建了间小平房。这一住,就是三十多年。
父亲去世后,他继续住。房子里全是一家人的生活痕迹。
旧城改造,这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谈不拢,他没签协议。他以为还能再谈几轮,结果某天出门办事回来,房子没了。
征收实施单位没作补偿决定、没送限期拆除通知、没催告、没告知复议诉讼权利,直接就给拆了。屋里的家具家电衣物,全埋废墟里了。
他找征收部门,对方拿出一份《建筑物移交拆除协议》:"公房,产权单位已经移交我们了,你不是产权人,跟你没关系。"
他愣住了。住了三十年,怎么就没关系了?
二、律师两招,把推诿的被告拽回法庭
圣运专业拆迁律师接手后,发现这案子的核心矛盾就一个:征收部门想拿 "产权单位已移交" 当挡箭牌,既不认自己是被告,也不认实际使用人的资格。
律师直接出了两招。
第一招,锁定被告。律师说,最高法司法解释写得明明白白:没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是受征收部门委托干活的,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你征收部门想甩锅?没门。
第二招,锁定原告资格。律师说,这房是单位分给当事人父亲的福利房,父亲去世后当事人继续居住,是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强拆直接砸了他的家,他跟强拆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当然能告。产权单位签个移交协议就想把实际使用人的权利抹掉?没这道理。移交得找实际使用人办,不是产权单位单方签个字就完事。
法庭上,征收部门还在那套说辞:"不是我们拆的"" 公房无有效证照 ""产权单位已移交"。律师一条一条怼回去,怼得对方没话说。
三、法院:征收部门强拆违法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法院认为,当事人是实际使用人的近亲属,跟强拆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适格。征收部门是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合不合法,法院说得很直白:案涉房屋虽然有产权单位的移交协议,但房子有具体使用人,移交得由具体使用人办手续,征收部门应该明知这一点,所以移交协议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人已经移交。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得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法律没规定行政机关能自己强制执行的,得申请法院执行。
最终判决: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违法。
拿到判决,这位先生给律师打电话:"他们一直拿 ' 公房 '' 产权单位移交 ' 糊弄我,我还以为不是产权人就告不赢呢。" 律师说:"不是产权人,只要是合法实际使用人,权利一样受保护。"
四、律师唠两句
圣运拆迁律师说,公房征收,实际使用人常踩两个坑:一是征收部门说 "你不是产权人" 不给补偿;二是征收部门跟产权单位签个移交协议就直接拆,不跟实际使用人谈。
记住三点: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不能因为不是产权人就不给补偿;产权单位移交不能对抗实际使用人;强拆必须走法定程序,不能说拆就拆。
FAQ
Q1:公房实际使用人征收时能拿补偿吗?
A:能。虽然没产权,但有合法居住权和使用权,征收时应获得合理补偿安置。征收部门不能以 "不是产权人" 为由拒绝。
Q2:产权单位签了移交协议,实际使用人还能维权吗?
A:能。产权单位单方签移交协议,不代表实际使用人同意移交。征收部门得跟实际使用人谈补偿,没谈拢没走程序就强拆,实际使用人可以告违法。
Q3:征收部门说 "是街道办拆的不是我们",告谁?
A:告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干活,法律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这是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Q4:强拆后多久内可以起诉?
A:六个月内提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先复议的话,复议期限六十日,对复议不服十五日内起诉。别光信访,信访期间期限照算。
Q5:确认强拆违法后能要赔偿吗?
A:能。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屋内物品、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赔得太少或不赔的,提国家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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