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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解读: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是否一律确认违法? 【正文】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在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先拆后补"几乎是当事人投诉最集中的问题。但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会以"地上附着物是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配合征收"等理由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再审案件中,对这一问题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


核心规则一:未作出补偿决定即拆除,原则上确认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裁定中反复明确:在被征收人未获得补偿安置之前,行政机关径行强制拆除房屋或清理地上附着物,无论是否履行了其他程序,均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核心规则二:即便土地已被征收,地上附着物仍受法律保护


有行政机关主张"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地上附着物自然归国家所有",这一说法在司法实践中不被支持。


最高法的裁判思路是:土地被征收并不等于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自动转移。被征收人对其合法建造的大棚、厂房、养殖设施等仍享有财产权,行政机关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除,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


核心规则三:强制拆除的法定主体和程序不可省略


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对于合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更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街道办、村委会自行组织机械拆除的,属于典型的超越职权。


圣运律师提示


确认强拆违法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后续的行政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精神,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安置补偿程序可以获得的补偿利益。 这意味着,被拆迁人不必因为"房子已经被拆了"而接受低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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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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