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长春城郊某镇,高先生承包地上756㎡温室大棚在征收中被镇政府强拆,先经另案确认强拆违法,再打赔偿之诉索赔348万余元;一审参照评估判赔部分款项及利息。高先生上诉,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直接按测绘报告面积计算赔偿属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高先生家在某村承包集体土地,家庭以父亲为代表承包1.24公顷,内部分户后高先生分得0.515公顷,自认建设占地756㎡温室种植。土地位于某新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范围。2020年11月13日,镇政府将温室强制拆除。
高先生先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因镇政府自认拆除被中院裁定驳回;2021年4月30日改以镇政府为被告,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另案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已生效。随后高先生提起赔偿之诉,主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温室、树木等各项损失,合计348万余元,并主张利息。
团队由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代理。二审抓住核心矛盾:高先生主张756㎡,测绘报告载明2196.52㎡,相差悬殊,镇政府在询问中对面积及报告效力始终未作合理解释说明。
团队同时主张:违法强拆赔偿应"不低于补偿",多年未补偿应按最新标准;果树数量符合合理种植密度,镇政府举证不能应担不利后果;律师费、差旅费属合理支出;利息应按贷款基准利率并体现惩戒。一审在面积这一基础事实未经充分质证下直接按测绘数计算,属基本事实不清。
一审(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 依《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直接损失)及《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参照征收方案、赔偿不低于补偿:两费补偿归村集体分配不重复支付;温室、树木等损失参照评估酌定相应款项;利息以判决确定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算至付清。判决镇政府三十日内赔偿相应款项及利息,驳回其他请求。
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终审裁定) 认为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并无不当,但被上诉人对测绘面积及效力未作合理解释,一审直接按测绘面积计算属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撤销一审赔偿判决,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赔偿案件里"面积""数量"是两根支柱,强拆后现场灭失,举证责任分配成胜负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镇政府拆除前有义务固定面积和作物数量,事后拿一份说不清来源效力的测绘报告定数,法院不会照单全收。
也要客观:二审是程序性胜利,撤销发回不等于直接改判348万余元。重审中要继续举示种植密度、购苗票据、现场影像,把合理数量落到实处。"先确认违法、再打赔偿"的路径没变,每步程序推进都在为足额赔偿铺路。
Q1:温室被强拆,赔偿和补偿什么关系? 赔偿底线不低于依法征收可得补偿;两费归村集体分配不能重复向镇政府主张,但温室、青苗、附着物损失属直接损失应当赔。
Q2:现场没了,面积、数量谁举证? 原告先给初步证据(承包合同、照片、购苗票据、证言),因强拆无法精确举证的转由被告举证,被告举证不能担不利后果。
Q3:撤销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 原审基本事实不清,案件回一审重审,已进行的程序不当然作废,应按通知补充证据、完整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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