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青海互助县,李女士家925.08㎡房屋、1.2241亩宅基地纳入棚户区改造,因不认可补偿标准一直没签协议。县政府1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把过渡费写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发放"——协议永远签不成,这一条等于空头支票。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起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过渡费条款意见,判决变更第4项:过渡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发放,避免李女士一户因未签约分文过渡费不得。
李女士是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大寺路村村民,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1年1月5日征收人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其房屋、宅基地及附着物、林木划入棚改范围。工作组在其或家属在场时据实丈量:宅基地(含宅外地)1.2241亩、房屋925.08㎡,李女士对面积、附着物、安置人口(家庭10人)均无异议,谈不拢的是补偿标准——房屋单价与政府低价购房均价差距悬殊,至今未签约。
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作出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2022年11月15日互助县政府作出13号补偿决定:补偿款总计129万余元(含宅基地使用权、房屋、附着物、林木补偿及政策性补助);10人可选购约120㎡房屋3套;第4项过渡费按日计发,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发放至交房后3个月止。2023年2月20日李女士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团队由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承办,庭审中围绕批复与范围图是否对应、方案是否公告满三十日并听取意见、《通告》形式、登记表有无评估人员签章、送达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公平逐项质证。
最扎实的一点落在第4项支付条件:决定把起算点写成"协议签订之日",而双方恰因达不成协议才由政府作出决定,该日永远不会到来,支付条件客观不能成就,等于勾销临时安置保障,必须变更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海东中院认为: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有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具有法定职权。丈量登记无漏登,未签约系因对单价有异议,程序合法;方案作为前置行为,未经撤销前依公定力仍为证据;各项补偿依方案计算并给低价购房选择,其他项目并无不当。
唯独第4项过渡费因未签约致支付条件不能成就,法院依《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变更为:过渡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发放至交房后3个月止;生效后已交房的给付三个月。其余诉请驳回,受理费50元由李女士负担。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这是"局部精准取胜":撤销整个决定的目标没全部实现,但法院把那条永远兑不了现的条款改了过来,就是实实在在的权益。行政诉讼可以对明显不当、款额认定错误的部分直接判决变更,能改一项是一项。
提醒过渡期安置的朋友:过渡费是周转租房的基本保障,起算点怎么写决定能否拿到钱。凡写"从签协议之日起算"而你没签协议的,基本落空,务必在诉讼中提出变更;同时已认可的面积、人口不要反复纠缠,火力集中到有法律依据的争点,胜诉率更高。
Q1:过渡费"从签协议之日起算",没签协议就拿不到吗? 条款因条件不能成就而落空,可请求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变更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法院对款额错误、明显不当条款有权直接变更。
Q2:补偿安置方案能在本案一并要求撤销吗? 方案属前置行为,依"一行为一诉"和公定力,未经撤销前作为证据有效;对方案不服应另行主张。
Q3:房屋补偿单价远低于自购安置房价格怎么办? 可主张显失公平、未保障居住水平不降低,结合周边房价和方案制定程序举证,该项通常需在方案环节持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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