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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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内蒙古胜案:申请村务公开石沉大海,政府收到督办申请60日不答复,法院:确认违法,60日内必须处理!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一位年近八旬的刘老先生,承包地因煤矿项目被征收占用,想看看地上附着物补偿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征地补偿费总额和分配发放明细,先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签收后迟迟不答复;再向旗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政府当日签收,两个多月过去依旧石沉大海。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起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不履行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督办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一、煤矿征地之后,补偿明细成了"糊涂账"

刘老先生是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海子塔村的老村民,承包地因当地一家矿业公司酸刺沟煤矿项目被征收占用,围绕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账目,村民们始终看不明白。

为核实村社土地征收占用的真实情况,刘老先生依法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项内容:一是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二是对其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者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三是征地补偿费总额、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以及补偿费发放明细。村委会收到申请后,一直没有作出书面答复。

村委会不公开,按照法律规定,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政府反映,由政府督办、责令公开。刘老先生于是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邮寄了《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请求旗政府督办、纠正村委会不予村务公开的问题。旗政府在邮寄当日即签收,可签收之后,既没有调查核实,也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处理,村委会那边同样没有公开。一来二去,刘老先生手里的申请材料变成了"交上去就没了下文"。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村务公开有法定监督主体,政府不能装没看见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接手后,先把法律关系捋清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也就是说,村务公开不是村委会"想公开就公开",背后站着法定的监督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向旗政府反映、申请督办,旗政府就负有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不能一句"材料不在村委会保存"就把事情放下。

庭审中,旗政府辩称:刘老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相关材料并不在村委会保管,村委会已经口头告知过他,政府未履行责令行为并不违法。圣运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涉及本村村民切身利益且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依法属于村委会应当制作、保存并公开的材料;旗政府当庭提交的"情况说明"是起诉之后临时出具的,且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依法应视为没有证据。

三、法院判决:确认不履职违法,六十日内必须处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在村民向其反映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时,依法负有对村民反映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职责。刘老先生于2019年12月30日向旗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旗政府当日签收,至今未作出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履行判决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确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不履行责令薛家湾镇海子塔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

  2. 责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刘老先生提交的《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负担。本案起诉之初一审法院曾裁定不予立案,经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立案,程序关口打通后,实体胜诉水到渠成。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很多村民以为"村务公开是村里的事,政府管不着",其实不然。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公开的监督权在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村民反映上去,政府就必须调查核实、责令公布,这是法定职责,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帮忙"。

还要提醒一点:向政府申请履职,一定要走书面、留痕迹——邮寄申请书保留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是证明"政府收到了、又没处理"的关键证据。本案能赢,靠的就是这份签收记录把"不作为"钉死。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不理,我该找谁? 找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申请督办、责令公开。政府收到后负有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逾期不处理可以起诉要求履职。

Q2:政府说"这些材料不在村里保存",怎么办? 是否属于应当公开、材料由谁保管,不是政府一句话能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属于公开范围;政府拒绝履职的,应由其举证说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Q3:申请材料交上去没有回执,怎么证明政府收到过? 尽量用邮政EMS邮寄,在详情单上写明文件名称,保留寄件底单和网上签收截图。书面申请加签收记录,是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最基础也最有力的证据链。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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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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