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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解读:44户村民查承包地信息被"踢皮球",法院判决撤销答复并责令重作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自己种了半辈子的承包地,想查一下登记在谁名下、面积四至怎么登记,难道还要不到?河南许昌,44户村民就遇到了这样的窝心事:县农业农村局让他们"去乡镇查",乡镇却说"资料根本没留在这"。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代理44户村民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答复,责令限期重新处理。


案情回顾


许昌市某村,周先生等44户村民世代居住,家家都有承包地。前些年村里部分土地涉及项目建设,承包地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直接关系每户切身利益。


2025年初,44户村民共同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本村本组合法承包地登记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准确土地面积及四至范围。


一个多月后,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答复:农户土地面积及四至范围属于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档案内容,其中的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材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且档案都在乡镇保存,可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查阅。


村民按指引转向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却答复:土地确权时期本村属于城市开发区、建设区,当年县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工作,第三方并未把确权资料留在乡镇;乡镇在档案室、资料室反复查找,也没有发现相关资料。


一边说"档案在乡镇",一边说"资料没留在这"。这份本属于村民自己的登记信息,到底在哪?


圣运律师介入:抓住三个硬伤


多次奔走无果,周先生等村民委托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承办律师系统梳理了44份申请表、县农业农村局答复书、乡镇答复书等材料,锁定三处硬伤:


第一,答复内容自相矛盾。县农业农村局一面指引村民"去乡镇查",一面在诉讼中主张案涉土地多年前已征收为国有、不可能再确权登记,村民申请的资料"客观上不存在"。既然资料不存在,当初为何指引村民去乡镇?


第二,答复超过法定期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期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也未举证证明办理过延期。


第三,未履行检索、核实义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正是法定管理部门,却在诉讼中提交不出任何调查、核实、检索的证据,仅凭一句"档案在乡镇"打发村民。


法院判决:撤销答复,三十日内重作


2026年3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围绕上述三点发表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申请信息的制作或获取单位,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也未举证证明办理延期,逾期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答复内容未结合案涉土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


  1. 撤销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 责令县农业农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村民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圣运律师解读


信息壁垒,是征拆维权路上最常见的第一道坎。连自家承包地的登记信息都拿不到,后续谈补偿、谈确权就无从谈起。


这类案件里,行政机关常见两个套路:一是"不吭声",把法定期限拖成沉默;二是"踢皮球",县推乡镇、乡镇推县局,让村民在两个部门之间空跑。反制工具也在法律里写着:超期答复可以确认违法;答复经不起事实核查的,法院会撤销并责令重作。关键是要告得准、证据抓得稳。


三个高频问题


Q1:行政机关说"不属于公开范围",村民就没办法了吗?


不一定。先看申请信息是否与自身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再看该机关是否为制作或获取单位。属于公开范围而拒不提供的,可复议、可起诉;答复理由站不住脚的,法院会撤销并责令重作。


Q2: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算什么性质?


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政府信息公开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期须依法批准并告知申请人。超期答复本身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主张点。


Q3:被两个部门推来推去,该怎么办?


把两份答复都留存好,以其中负有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起诉,在法庭上让两个说法对质——自相矛盾本身,往往就是案件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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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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