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福建厦门,吴先生租下同安区某社区一栋楼的二三层,开了一家超市,租期到2022年初。2020年这栋楼遇上旧村改造征收,房东和镇政府签了征收补偿协议、交了房,镇政府转头就把超市所在的楼层拆了——可超市还在营业、货物还在店里。一审法院只认定"搬东西"违法;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这就是对租户经营场所的强制拆除,违法!
2019年初,吴先生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下某社区一栋楼第二、三层约300平方米作为经营用房,租期自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底。吴先生注册的超市公司在此挂牌经营,营业执照齐全。
2020年,因旧村改造整体搬迁项目需要,这栋楼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6月,镇政府与房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同年10月9日,房东在《被征收房屋交房确认单》上签字按手印,同意将房屋完整移交镇政府拆除。
问题来了:房东交的是"自己的房子",可房子里租给吴先生经营的超市,租期还没到。2020年10月,镇政府向超市公司发出《搬迁通知书》,要求几天内腾空,逾期将组织强拆。2020年11月6日,镇政府组织人员把店内物品搬离后,将整栋房屋拆除。
吴先生想不通:装修、货物、经营合同哪一样不需要时间?镇政府连补偿协议都没跟我这个实际经营者签,凭什么说拆就拆?超市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经营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已经签了征收补偿协议、签了交房单,镇政府拆房"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认为,政府没和超市公司谈搬迁就把店里物品搬走,属于"强制搬迁",于是只判决确认强制搬迁物品的行为违法,驳回了确认拆除房屋违法的请求。
双方都不服,双双上诉。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超市公司上诉,抓住两个关键论点:
第一,承租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都有权起诉。超市公司虽不是房东,却是租期内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经营者,有营业执照、在屋内投入装修和货物,强拆直接殃及其经营权和财产权——镇政府发出的《搬迁通知书》指向的也是公司本身。镇政府以"你不是房东"否定其诉权,站不住脚。
第二,这不是简单的"搬东西",而是对经营场所的强制拆除。 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必须先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镇政府既拿不出针对超市公司的行政决定,也没有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更没给经营者合理搬迁期限——把仍在租期内的经营场所直接拆掉,就是违法的行政强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采纳了团队的意见,并对一审作出重要更正:
法院认为,虽然房东与镇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签署了交房确认单,但房屋内租赁经营的超市公司,并未向房东或镇政府实际移交其仍在租期内的经营性房屋。房东交钥匙,不等于租户也交了店——被征收房屋应视为"并未完整移交"。镇政府此时实施拆除,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条件和程序,属于对超市经营场所的违法强制拆除。
一审把案件局限为"只是对物品的强制搬迁",二审指出这是对法律性质认识上的局限,予以更正。鉴于拆除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2020年11月6日对该超市经营场所强拆的行为违法。一、二审受理费均由镇政府负担。同一旧改项目中,该楼栋内另几家租赁经营的商户,也通过同样路径陆续拿到了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这起案子最大的意义,是给了"租户"一个明确答案:征收拆迁不只跟房东有关系。租来开店、办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征收部门绕过经营者直接拆房,一样违法。房东签了补偿协议,处理的是房东自己的权益;经营者的装修损失、搬迁费用、停业损失,是另一份必须单独面对的权益,谁也替代不了。
还要特别提醒的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底线:没有行政决定、没有法院裁定、不给合理搬迁期,任何人都不能把正在经营的场所直接推倒。哪怕房东已经"交房",只要租户还在租期内实际占有经营,房屋在法律上就没有"完整移交"。
Q1:我是租户,房子遇上征收,政府能直接拆我的店吗? 不能。你作为合法经营、持有营业执照的承租人,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征收部门未与你就搬迁事宜达成协议、未履行法定强制程序即拆房搬物的,你有权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Q2:房东已经签了征收协议、拿了补偿,我怎么办? 房东签协议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你的装修装饰、货物、搬迁和停业损失并不会因此消失。保留好租赁合同、装修凭证、营业执照、经营流水,强拆发生后及时起诉确认违法,再就实际损失依法主张权利。
Q3:政府只给了几天时间就说要强拆,合理吗? 不合理。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先作出行政决定,保障当事人复议、诉讼期限;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还须申请法院执行。几日内腾房、逾期即拆的做法,缺少职权和程序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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