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一旦签字,通常意味着对补偿内容、搬迁时间的确认,反悔难度大。因此,签字前的核对比签字本身更重要。本文梳理签约前必须核对的六项内容,供被征收人对照。
一、核对主体与资质
签约对方必须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集体土地征收中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签约前可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书、工作证件,避免与无授权主体私下达成协议。
二、核对补偿项目是否齐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集体土地征收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逐项核对,漏项要当场提出。
三、核对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第19条);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时,不要轻易签约,先走评估复核程序。
补充说明:补偿方式依法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可择一,征收部门不得单方限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应重点核对安置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交付时间与过渡期限是否明确,以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是否写进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核对补偿款支付节点,避免"先签字后无限期等待"。
四、核对支付方式与时间
协议必须写清楚:补偿款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面积、交付时间、过渡期限与临时安置费标准。"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义务(条例第27条),补偿未落实前,不应被迫搬迁。
五、核对搬迁与违约责任
搬迁期限、搬迁费标准要明确;更重要的是违约责任:征收方逾期支付补偿、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责任如何承担,都要写进协议,防止"签约后遥遥无期"。
六、核对协议文本本身
协议要一式几份、原件签收;空白的、只有口头承诺的、附加口头条件的,一律拒绝;拿不准的条款,先咨询律师再落笔。
补偿协议是维权成果的落地文件,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把协议当合同审,而不是当通知签。
常见问题 FAQ
问: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答:至少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期限,产权调换的还应写明安置房区位、面积、交付时间与过渡安置标准。
问: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能先不签协议吗?
答:可以。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在补偿未依法落实前,可主张"先补偿、后搬迁"。
问:签协议时对方只有口头承诺怎么办?
答:拒绝。所有补偿内容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协议,口头承诺无法举证,事后难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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