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圣运律所,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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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辽宁胜案:大棚2016年被拆,补偿款拖到2021年才出决定,高院:确认违法不算完,利息从拆房那天起算!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辽宁大连,王先生(化名)承包的6个温室大棚2016年10月被拆除,补偿款分文未付。历经履职之诉胜诉、申请强制执行,区政府迟至2021年10月才作出补偿决定。一审确认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王先生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维持确认违法的基础上,加判区政府给付补偿款的利息——从2016年大棚被拆除之日起,算到实际付清为止。

一、六个温室大棚,拆了五年才等来一份补偿决定

2010年11月,王先生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温室出让协议》,取得农业园内6个温室的长期承包经营权,占地5660.5平方米,承包期限30年,协议约定如遇征占由征占方负责赔偿。

2011年,当地实施某轻轨配套工程项目,街道办印发拆迁实施方案,明确林木、水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按区政府统一补偿标准补偿。2016年10月12日,王先生的案涉大棚被拆除,相关地上物补偿款一直未支付。

2019年5月,王先生向区政府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对温室及温室内植物合法合理补偿;区政府未予履职。王先生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区政府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区政府仍不自动履行,王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政府这才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对6个温室大棚及管护房的补偿数额作出认定。王先生签收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迟来的补偿决定违法,拖欠的补偿款还要计息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后,围绕三条线展开:

其一,作出期限违法。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了六十日的履行期限,该期限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区政府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而是在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才作出补偿决定,超出确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其二,补偿标准与漏项争议。王先生主张强拆发生在2016年,适用2011年旧标准显失公平,且大棚内经济作物、樱桃树、蓝莓树、机井、护栏等未列入补偿,存在漏项。团队同时指出,行政机关组织拆除时未对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农户签字确认,导致农户无法举证,相关损失的举证责任应依法转移由行政机关承担。

其三,拖欠补偿款应支付利息。大棚2016年即被拆除,补偿款至今分文未付,区政府长期延迟履行补偿职责,应当就补偿款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起算点应为大棚实际被拆除之日。

三、法院判决:维持确认违法,二审判加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补偿决定系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职责而作出,区政府未在判决确定的六十日期限内自动履行、经强制执行才作出,构成程序违法;补偿数额与当地统一补偿标准一致,大棚、管护房的面积、卷帘机数量双方无异议,王先生主张的经济作物等漏项未提供证据,故实体补偿数额并无不当。一审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确认该补偿决定违法。

王先生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征收行为实施于2011年,区政府以2011年统一补偿标准作为依据并无不当;大棚内经济作物应由王先生举证,且大棚2016年才拆除,王先生完全具备举证条件,不存在"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责任转移情形,大棚内物品损失不属行政补偿范围,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但二审明确支持了利息主张:区政府作为补偿责任主体,在未与王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迟至2021年10月才出补偿决定,属于严重延迟履行补偿职责,一审确认违法并无不当;区政府因延迟履行补偿职责,应当承担补偿款的利息,温室大棚2016年10月12日被拆除,利息从此时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区政府关于"利息损失系王先生抗拒征收所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确认区政府2021年10月8日《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判项;二、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先生补偿款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区政府承担。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一点,是二审法院把"延迟履行补偿职责"的代价落到了利息上。很多人以为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就到头了,其实不然:政府拖着不补偿,资金被长期占用,利息是法定可得的孳息损失,从财产被实际拆除、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这是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经济约束。

同时也要理性认识司法审查的边界:统一补偿标准是否过高过低,依法另有协调、裁决途径,法院一般不直接调整标准;大棚内种植物的举证责任在农户,拆除前的种植证据、经营台账平时就要留存。履职之诉胜诉后,政府仍拖延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利息,是完整的维权闭环。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法院判政府限期履行补偿职责,政府拖着不办怎么办? 判决生效后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期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主张其程序违法并要求确认。

Q2:补偿款拖欠多年,能要利息吗? 能。行政机关延迟履行补偿职责的,应承担补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一般自财产被拆除、损失发生之日起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Q3:主张大棚内种植物、机井等漏项补偿,要注意什么? 这类事实原则上由主张方举证,平时要留存种植清单、购销票据、经营记录;只有在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才转移,不能想当然认为全由政府举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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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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