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福建泉州,赵女士的房屋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未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她申请公开同村几名村民的分户补偿情况,政府一纸答复以"涉及第三方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全部不予公开。赵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确认石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赵女士在石狮市宝盖镇某村有一处房屋被征收,因安置补偿问题始终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同样是本村被征收人,别人补了多少、怎么补的,赵女士心里没底,也想据此判断自己的补偿是否公平。2021年11月21日,她通过信函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同村5名村民被征收安置补偿所涉及的分户补偿情况表、建房平方数及补偿平方数、各项补偿金的数额及名称、扩购费的减免情况等材料,以及另外2名村民在房屋拆迁中签署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向负责征迁日常工作的片区建设指挥部转办,并就是否公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相关第三方以"涉及个人隐私""没有权利索取档案"等理由不同意提供。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其中两人无相关安置补偿资料;其余申请公开信息均为第三方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自行签署的协议资料,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均不同意提供,故不予公开。赵女士不服,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后,围绕两个争点展开:
第一,分户补偿情况到底属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团队指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虽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赵女士作为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其他已签约村民的分户补偿情况。
第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是否就一律不能公开。团队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第三方意见的规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分户补偿情况虽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行政机关亦应公开相关分户补偿情况,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纯粹隐私信息可以作区分处理、隐去后提供。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第12号答复书,重新作出答复,区分处理后将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邮寄提供给赵女士,赵女士已签收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泉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首先,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应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作为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其他已签约村民的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应当公开;其次,涉及第三方的信息是否公开,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还应审查是否真正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的隐私让渡。原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自行撤销原答复书并重新答复、申请人已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别人家补了多少钱,我能不能查?"这是征收咨询里的高频问题。答案是: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被征收人有权申请查阅。政府不能拿"第三方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当挡箭牌一推了之——真正的个人隐私(身份证号、电话)可以隐去,但补偿面积、补偿项目、补偿数额这些关乎公平的内容,必须公开。
这个案子走的是行政复议渠道,成本比诉讼更低、速度更快。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便复议期间政府自己纠正、重新公开,复议机关仍可确认原答复违法,把违法性固定下来。
Q1:能申请公开同村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明细吗? 可以。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公开;其中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纯粹隐私信息,行政机关应作区分处理后提供。
Q2:政府说"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就回绝了,怎么办? 第三方不同意不构成绝对阻却。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审查是否真正涉及隐私、是否应当为公共利益作隐私让渡。
Q3: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复议和诉讼选哪个? 两条路都可以。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查,程序相对简便;诉讼由法院审查,裁判强制力更强。也可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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