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天津东丽,邵先生与刘女士夫妇继承得来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早在2006年就列入了土地征收范围,房屋被拆后却始终等不到安置补偿。2020年夫妇俩向街道办邮寄安置补偿申请,等来的答复却是"社区管委会制定了方案,你去找社区申请"。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街道办这份答复,并责令其在六十日内对涉案房屋重新作出拆迁安置方案。
邵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刘女士系本村已故村民刘某某的女儿,刘某某的妻子已明确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刘某某名下登记有一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用地面积70.10平方米,位于万新街道杨台村一处院落内;邵先生在同一院落另有一处登记房屋,已由另案单独处理。
原告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涉案区域早在2006年就已被列入东丽区200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土地征收范围,有当时批准土地征收的函件为证。可十几年过去,原告始终没有看到针对自己房屋的补偿决定,房屋也已被拆除,安置补偿没有着落。
2020年7月9日,邵先生、刘女士向万新街道办事处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对院落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20年9月11日,街道办作出书面答复,称万新街道杨台社区管委会制定有邵先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刘某某宅基地拆迁安置方案,"建议您向万新街道杨台社区管委会提出相关申请",如仍有疑问可与街道联系进行政策讲解。一纸答复,把申请人又推回了社区。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审查后抓住两个关键点:
第一,涉案刘某某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系街道办所拆除,街道办作为辖区负责拆还迁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安置义务,不能把自己的法定职责包装成"建议找社区申请"。
第二,即便社区管委会制定过安置方案,依法也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而不是反过来要求当事人自己上门申请;何况答复中提到的邵先生房屋安置方案,另案已经因未送达给原告被判决撤销并重新处理。街道办这份答复,既违反法定程序,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已制定并送达安置补偿方案、原告系因个人原因未签协议,请求驳回起诉。圣运律师逐一反驳:所谓安置方案并未送达原告,且另案已被撤销;以社区管委会作为推脱对象,于法无据。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辖区负责本案拆还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涉及原告继承刘某某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鉴于该房屋系被告所拆除,被告应负有安置义务;被告在答复中要求原告向杨台村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违反法定程序。即使社区管委会制定有拆迁安置方案,被告亦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而非由当事人申请提出。答复中涉及的邵先生房屋安置方案,亦已由另案确定为被告2017年作出、因未送达原告被撤销并重新处理。
综上,被告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万新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关于邵先生、刘女士向万新街寄送〈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
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刘某某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重新作出拆迁安置方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此前曾经历一审裁定、二审撤销发回重审的程序波折,最终实体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房子我拆的,补偿你找别人"——这是拆还迁中很典型的推责话术。社区管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本身不承担法定的安置补偿职责;谁组织拆除、谁是辖区拆还迁责任机关,安置义务就落在谁身上,靠一纸"建议向社区申请"的答复甩不掉。
还要注意送达这个细节:安置方案制定了却不送达当事人,等于没制定;另案撤销未送达方案、本案再撤销推责答复,环环相扣,法院最终把行政机关"踢皮球"的程序全部纠正过来。被征收人遇到答复敷衍、方案不送达,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Q1:向街道申请安置补偿,答复让我"找社区/村委会申请",怎么办? 这属于推脱法定职责。拆除房屋、负责辖区拆还迁的行政机关负有安置义务,答复让当事人找自治组织申请的,违反法定程序,可以起诉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Q2:安置方案制定了但一直没送给我,有效吗? 无效力可言。行政机关作出安置方案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未送达的方案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法院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Q3:房子早几年就列入征收范围,至今没拿到补偿,是否超期? 不作为、未履行补偿职责处于持续状态的,当事人可随时申请履职并起诉;本案历经发回重审仍获实体支持,说明持续不履职的案件不因时间流逝而丧失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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