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晋西黄土高原,临汾某县几位老人的房子在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后墙体开裂。他们找县政府要补偿,市政府复议说"你跟这事没利害关系,不受理"。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九位村民一路打到山西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临汾下辖某县,地处吕梁山脉南端、黄河东岸,是典型的黄土高原地质灾害多发区。赵阿姨(1956年生)、马大爷(1953年生)等九位村民,分别住在该县不同村落和县城内。
几年前,县里启动了一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队进场后,村里好几户人家的房子开始出问题:墙体裂缝越来越宽、地面下沉、窑洞拱顶掉土。村民们自己找工程队来看,对方也承认是施工振动造成的。
村民们找县政府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县政府的答复是:这是第三方施工队的事,你们去找施工方。
村民们转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督促县政府履职。
老人家属们拿到这份决定,又气又懵:我们的房子就是被治理工程震裂的,怎么就"没利害关系"了?
圣运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九位村民委托后,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在庭上指出两点:
第一,村民与县政府的补偿安置职责当然有利害关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具有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补助标准的法定职责。村民的房屋因治理工程受损,当然属于这个职责范围。市政府把"有利害关系"的举证责任全推给村民,本身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这是地质灾害治理造成的二次损害,县政府不能甩锅给第三方。
县政府委托第三方实施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县政府不能一方面承认"系工程治理人为因素造成房屋受损",另一方面又要求村民去找第三方——那是把行政责任混同为民事责任。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临汾市政府作出的《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九位村民的复议申请。
临汾市政府、永和县人民政府双双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5年7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同时在判决里特别指出:临汾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永和县人民政府应当树立法治思维,积极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地质灾害搬迁补偿,是很多山区群众容易忽视的一类权利。
房子裂了、塌了,很多老人第一反应是"自认倒霉""天灾嘛"。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灾害治理工程本身加剧了房屋损坏,政府就有补偿安置职责。不能一句"找施工队去"就把责任推掉。
Q1:房子因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受损,该找谁要补偿?找属地县级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委托的施工队,责任由政府承担。
Q2:复议机关说"你跟这事儿没关系",怎么办?这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可以起诉复议机关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受理。
Q3:需要先做房屋损毁鉴定吗?不必然由村民自己做。但提前固定照片、视频、墙体裂缝记录,对后续诉讼非常关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3层
公众号: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热线:010-6190-8088 / 400-159-8098 / 138-1111-7637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建议携带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Copyright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