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邻村按省里公布的标准拿补偿,自己家却因一份村委会"协议"被压低了标准——差价一拖就是好几年。甘肃陇南的小刘,用两步行政复议先后告下两份政府文书:第一步确认政府超期答复违法,第二步撤销那份"不支持"的告知书。
陇南山区,小刘家世代务农,在村边河滩开了一片地。2015年底,高速公路项目落地,这片河滩地被划入征收范围。2017年初,村委会拿来一份《征地协议》让小刘签:一次性征收、一次性补偿;将来弃渣场填满、统一规划后,再给小刘家留出少量土地。
几年后小刘发现不对劲:同一个项目、同一条高速,邻村邻组都是按省政府公布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拿钱,自己家的标准明显低一截;协议里承诺的"留地",也始终没着落。他算了一笔账,按高速标准应得的补偿,比实际到手的多出一大截。
可当初那份协议像块石头压着——村委会说"你自己签过字",镇上说"这是民事协议,去打民事官司"。早年的一场民事官司,法院认定那是村集体收回土地时的补偿协议,"按协议补合情合理"。
但小刘心里清楚:地是被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征走的,不是村里自己要收回。国家征收,就该按国家公布的征收补偿标准来;用一份村委会与村民的私下协议替代法定征收补偿标准,本身站不住脚。
2025年春天,小刘通过邮政特快向县政府寄出《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补足差价。邮件3月中旬被签收,然后——一天、一周、一个月,没有回音。直到6月底,县政府才寄来一份《安置补偿告知书》,内容就一句话:你的要求,我们不支持。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接手后判断:县政府这波操作有两个硬伤,可以分两步打。
第一步,告"超期不答复"。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履行。县政府3月中旬签收,最迟5月中旬就应答复,拖到6月下旬才出告知书,明显超期。陇南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县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安置补偿告知书》违法。
第二步,告"告知书本身"。针对实体上"不支持"的告知书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可县政府在这起复议中全程沉默:不提交书面答复,也不提交任何证据、依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市政府认定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这个案子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维权点。
一是"标准不能由私下协议替代"。国家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以省级以上公布的征收补偿标准为准,村委会与村民的协议不能架空法定标准。协议签了,不等于标准对了。
二是"程序违法可以单独确认"。政府超期不答复、被申请人复议中不举证,这些程序问题本身就可以被确认违法或推定为没有证据依据——不必等到实体结果出来,程序上的每一步都是谈判和诉讼的筹码。
Q1:村委会拿"协议"压低补偿标准,能推翻吗?
要看实质。国家征收项目适用法定征收补偿标准,村委会代签的协议不能替代;协议内容与法定标准明显不符、显失公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复议、诉讼主张权利。
Q2:政府超期不答复,算什么?
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违法。可以申请确认超期答复违法,并主张重新答复;超期期间造成的损失,可在赔偿程序中一并主张。
Q3:复议中被申请人不提交证据,怎么办?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据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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