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广东惠州,博罗县石湾镇,钟先生从村小组受让返还留用地块上建起6层半、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的楼房。2019年3月镇政府先拆一二楼墙体,2020年7月28日将整栋楼拆除。一审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镇政府不服上诉,主张起诉超期、房屋系违建、强拆合法。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镇政府逾期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依法视为没有证据,强拆违法的认定改不动。
2017年8月22日,石湾镇某村小组与钟先生及案外人朱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村小组一块返还留用地块(深16米、宽10米,占地面积160平方米)转让给二人作建房住宅用地使用。2017年,钟先生开始在该土地上建房,占地面积160平方米,建筑面积1412平方米,共6层半,尚未装修完毕。
2019年3月18日,石湾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钟先生房屋一楼、二楼周围的墙体结构拆除;2020年7月28日,石湾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整栋楼予以拆除。另案查明:2019年6月5日镇政府曾作出《关于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的决定书》,钟先生不服起诉后,该决定书已被法院另案判决撤销。
2020年10月16日,钟先生就强制拆除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向镇政府邮寄起诉状副本、证据及《举证通知书》,明确告知: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逾期提供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的应申请延期。镇政府于2020年11月2日签收,却迟至2020年12月7日才邮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始终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在一审、二审中始终咬住两条主线:
其一,起诉期限没有超。被诉行为是2020年7月28日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依据行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钟先生10月16日起诉,远在一年之内。镇政府拿2018年的责令停止通知、2019年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来起算期限,属于张冠李戴。
其二,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与镇政府的强拆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作出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者是镇政府;依据不同,前者依土地管理法处理用地违法,后者以城乡规划相关依据作出;且自然资源局处罚后已交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并非移交镇政府继续处理,镇政府援引的执法权调整文件出台时间也晚于结案时间。强拆本身必须单独满足《行政强制法》的公告、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而镇政府逾期举证又不申请延期,依法视为被诉强拆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原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起诉期限,2020年7月28日拆除、10月16日起诉未超过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施行)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拆除房屋需要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并经事先催告等程序,镇政府逾期提交证据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遂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钟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受理费50元由镇政府负担。
镇政府上诉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二审认为:关于起诉期限,2020年7月28日整栋拆除、10月16日起诉未超过一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强拆合法性,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强制执行须以生效行政决定为依据,事先书面催告、给予陈述申辩权、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对违法建筑物强拆还应公告且须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及行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且无延期申请,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审确认强拆违法正确,依法维持。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湾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本案最值得被征收人记住的,是"逾期举证视为无证据"这一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法院给定的十五天举证期限是硬约束;签了收件回执却拖着不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法庭上再讲再多道理,法律上也视同没有证据,行为违法就此坐实。
另外,别被"违建"两个字吓住。镇政府自己作出的拆除决定已被另案撤销,自然资源局的处罚程序也不能拿来给镇政府的强拆"背书"——不同主体、不同依据的行政行为不能互相替代。强拆合不合法,只看强拆本身走没走法定程序。
Q1:政府从几年前的通知、处罚决定开始算,说我起诉超期,成立吗? 不成立。诉强拆的,起诉期限从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期的,最长不超过一年,拿此前其他行政行为的时间起算没有法律依据。
Q2:政府说"自然资源局已经处罚过,我们接着拆就行",对吗? 不对。处罚与强拆是两个行政行为,主体、依据、程序各自独立;处罚结案交法院执行,不等于授权镇政府自行强拆,强拆仍须单独满足行政强制法的公告、催告、决定等程序。
Q3:行政机关逾期举证,对我有什么好处? 被告逾期提供证据又不申请延期的,法院视为被诉行为没有证据,直接承担败诉后果。收到法院举证通知的是被告,被征收人要做的是盯紧程序、及时起诉,把举证责任压回行政机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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