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维权的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遇到一个尴尬的局面:明明觉得补偿不合理、有遗漏,但法院却判决“行政机关可以另行补充补偿”,导致维权陷入漫长的等待。
那么,如果行政机关真的“拖而不补”,被征收人该怎么办?(2026)最高法行再40号这起案件,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且有力的答案。
1.案号:(2026)最高法行再40号
2.当事人:姚先生(再审申请人)诉 河南省x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
3.裁判结果:最高法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x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县政府在9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这个案件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征收补偿决定漏项本身或许还有补救的机会,但如果法院已经指出漏项,行政机关却依然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落空,那么这份补偿决定就必须被撤销重来。
姚先生在河南省x县经营一家工厂,拥有571.7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和3530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2022年,因“十五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建设,该工厂被纳入征收范围。
前期,x县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出具了报告,房屋评估价约184.78万元,附属物约19.62万元。双方签署了部分搬迁协议,姚先生也先后领取了84万余元及预支的70万元补偿款。
然而,当2023年6月x县政府正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问题出现了。该决定总补偿金额约219.7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54万余元后,通知姚先生领取余款65万余元。
姚先生对此不服,因为他发现补偿决定中明显遗漏了三大核心板块:搬迁奖励费、空院空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电力设施、水管、136平米彩钢棚等部分附着物。
为了要回遗漏的补偿,姚先生提起了诉讼,但维权过程却一波三折。
面对县政府的拖延,最高法在提审后给出了明确的态度: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项目遗漏,二审判决指引行政机关以补充补偿方式补救,但如果行政机关长期怠于履行补偿职责,导致救济途径落空,应当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全面核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通俗来说,法院给了你“打补丁”的机会,你却一直不动手,那对不起,原决定作废,必须从头再来,而且这次最高法直接设定了90天的期限。
这起案件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补偿漏项是撤销决定的法定理由 很多被征收人拿到补偿决定不知道从何下手。这个案子明确告诉我们,搬迁奖励、空地院落、附着设施等漏算,都可以成为主张撤销补偿决定的有力理由。
2. 警惕“等一等”的维权陷阱 实践中,法院经常用“行政机关可以补充补偿”来维持原决定。但这绝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被动等待。如果行政机关拖延不补,一定要继续通过法律程序推进,千万不要被“等一等”的思路耽误了维权时机。
3. 漏项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本案中,县政府拿不出经姚先生签字确认的附着物清单,评估报告也没有相关记载,法院直接采信了姚先生的主张。这提醒我们,征收方如果拿不出清点记录,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4. 90天重作期限是“硬约束” 最高法这次直接给出了明确期限,打破了行政机关无限期拖延的可能,这对所有被征收人都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一旦发现漏项且沟通无果,请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本文仅为案例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专注全国征拆维权十五年。 咨询热线:400-159-8098 或 138-1111-763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3层 官方微信公众号: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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