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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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26年圣运拆迁律师胜诉:老厂房遇上征收,补偿决定第三次被法院 撤销,就因为一份评估报告送晚了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安徽合肥,宋先生1997年从镇政府手里买下了一座老米油厂,国有土地证、营业执照、纳税记录一应俱全。二十多年过去,老厂遇上自贸区项目征收。管委会先后三次作出补偿决定,前两次都被法院撤了。第三次,管委会把宋先生的房子、土地、设备一并算进去,凑出两百来万。宋先生还是不服——因为那份关键的评估报告,是跟补偿决定书一起塞到他手里的。圣运拆迁律师介入,法院第三次判决:撤销,重作。


  一、案件背景


  宋先生1962年生,是合肥本地人。1997年底,他从镇政府手里买下原乡米油厂的整体资产,1998年初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两千多平方米,用途是生产、办公和住宿。


  买下之后,宋先生一直在这片地上经营:先是办了粮油加工厂,后来又注册了绿化公司,执照年年年检、税月月申报。二十多年下来,老厂成了他半辈子的家业。


  2022年初,因为自贸区合肥片区项目建设需要,宋先生的老厂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公告贴出来那天,他以为按证载面积、按评估价,怎么也该给个公道数字。没想到,这一算就是四年。


  二、三次补偿决定,三次被撤


  第一次,2023年7月,管委会作出第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宋先生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了这份决定。


  第二次,2023年12月,管委会重新调查后作出第二份补偿决定。宋先生起诉,一审驳回;他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5月,合肥中院二审撤销了这份决定,理由是"未查清相关被征收权利人和房屋面积",责令重新调查后重作。


  第三次,2026年1月底,管委会重新丈量了面积,把原来登记在宋先生子女名下的房屋面积一并归入宋先生名下,委托原评估公司在原报告基础上重新核算,又委托另一家评估公司对机器设备搬迁价格作了评估,最终作出第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这份决定算下来:土地补偿五十来万、房屋补偿两百来万、构筑物附属物近二十万、苗木一万出头、机器设备近一万,合计两百九十万出头。


  宋先生拿到这份决定,还是摇头:程序不对。


  三、圣运拆迁律师介入:抓住"评估报告送达"这一刀


  走投无路,宋先生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专业拆迁律师仔细看完三卷材料后,没有在"面积该算多少""设备该补多少"这些数字上跟管委会纠缠,而是一刀扎在程序上。


  第一个争议:管委会说"我是受市政府委托,你告错人了"。


  庭审中,管委会搬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说这份补偿决定是受市政府委托作的,被告应该是市政府,不是它。


  圣运律师团队指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全都是管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的;补偿决定书也是管委会盖章送达的。对外,管委会从未明确披露过"委托关系"。而且在之前几次诉讼里,法院一直列管委会为被告,从未否定其被告资格。你现在说"我是打工的,你去找老板",晚了。


  第二个争议:评估报告是跟补偿决定书一起送过来的。


  这是圣运拆迁律师团队抓到的最关键一点。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意见,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不服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个"异议期",是法律给被征收人的重要程序权利。


  但管委会怎么做的?2026年2月5日,它把《补偿决定书》和两份《评估报告》打包一起送到宋先生手上。这意味着:宋先生还没来得及看评估报告、还没来得及提复核,补偿决定书就已经生效了。那份"10日内申请复核"的权利,从一开始就被架空了。


  管委会辩称:这是在原评估报告基础上重新核算,不算独立的新评估。


  圣运专业拆迁律师当场反驳:评估结果已经变了——房屋面积从原来的一千多平改到了两千多平,补偿金额也重算了。只要结果变了,就必须重新送达、重新保障复核权。你不能因为"是改了个数",就把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省掉。


  四、法院判决:第三次撤销,责令重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圣运拆迁律师团队的意见。法院认为:


  1. 被告适格。管委会以自己名义发布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并作出补偿决定,对外产生独立法律效力,被告就是它;
  2. 事实基本清楚。管委会已按前案判决指引,对权利人和面积重新调查,宋先生本人及案外人已签字确认;

  3. 但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与补偿决定书一并送达,未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单独送达评估报告,未保障宋先生依法享有的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鉴定的权利,影响了宋先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管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宋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管委会负担。


  这已经是宋先生的补偿决定第三次被法院撤销。


  律师唠两句


  这个案子最有嚼头的,不是"又撤销了一次",而是圣运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抓住了一个很多被征收人根本没注意的细节:评估报告什么时候送到你手上。


  现实中,行政机关常常图省事,把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书一起塞给你,让你签个字就走。大多数被征收人也不懂,以为"反正都是政府发的,签就签了"。


  但法律不是这么设计的。评估报告是一个独立的、可救济的行政行为——你对单价不满意、对面积认定有意见、对机器设备按"搬迁费"而不是"重置费"算不服,都必须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提复核。等补偿决定书下来再提,晚了。


  两次送达之间,必须留出这段"异议窗口"。管委会把两份文件捆在一起送,等于把这个窗口焊死了。法院认这个理,所以第三次撤销。


  三次撤销看起来折腾,其实每一次都在帮宋先生争取东西:第一次撤,把漏算的权利人补上;第二次撤,把面积查清楚;第三次撤,把程序走对。等管委会第四次坐下来算这笔账时,该加的面积、该补的设备、该给的停产停业损失,一样都漏不掉。


  FAQ

  Q1: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政府拖着不重作怎么办?


  A:法院判决里会写明"责令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如果政府逾期不重作,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另行起诉行政不作为。像宋先生这个案子,每一次撤销后管委会都在期限内重作了,因为法院的判决是硬约束。


  Q2:评估报告跟补偿决定书一起送达,到底违法在哪?


  A: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鉴定。这个权利必须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行使。两份文件一起送,等于你还没来得及对评估报告提意见,补偿决定就已经定了——这就是程序违法。建议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立刻书面提复核,不要拖。


  Q3:房子没有房产证,能要合理补偿吗?


  A:能。像宋先生这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历史用地、二十多年持续经营、完税记录齐全的,即使没有房产证,也是合法权益。关键是把权属来源的证据链保存好:当初的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土地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一样都不能少。


  Q4:三次撤销是不是太折腾了?为什么不一锤定音?


  A:行政诉讼是"审程序、审事实",法院不会直接替政府算补偿数字。每一次撤销,都是在逼迫政府把漏查的事实查清、漏掉的程序补全。第三次撤销后,重作的补偿决定必须把前两次漏掉的面积、权利人、设备评估都补上,补偿金额才有可能接近合理水平。这不是折腾,是被征收人应得的程序利益。


  Q5:企业厂房被征收,到底有哪些补偿项目容易被漏算?


  A:三块最容易漏:一是机器设备——能搬迁的给搬迁费,不能搬迁的要按重置价评估,很多地方只给一笔可怜的搬家费;二是停产停业损失——按纳税记录和经营利润算,不是政府一句话定个数;三是土地使用权补偿——国有出让用地和划拨用地补偿标准差很多,要把当初缴过土地出让金的凭证找出来。遇到企业征收,建议尽早委托圣运律师团队做一次补偿项目盘点,别等补偿决定下来再争。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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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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