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政府违法强拆民房,时隔数年房价已大幅上涨,赔偿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的"旧价格",还是按判决时的"新行情"?这不仅是浙江金华一对夫妇的亲身遭遇,更是无数面临征拆的老百姓最关心的核心利益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围绕违法强拆的主体责任认定、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根本区别、以及赔偿时点与标准的确定等关键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解读。
案例背景
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9月26日,在金华市区政府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2014年10月26日)之前,许某位于五一路迎宾巷的房屋即被强制拆除。许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提出包含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行政赔偿请求。一二审法院虽确认了强拆违法,但均判决通过行政补偿程序来解决损失问题(即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许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在再审中,区政府主张:房屋系建筑公司拆除他人房屋时"误拆"所致,属民事侵权,不应由政府承担行政责任。而许某则坚称强拆系政府主导,并主张应按判决作出时的市场价值给予房屋赔偿。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责令区政府在九十日内依法对许某予以行政赔偿,而非补偿。
法律要点解读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政府违法强拆、确立"赔偿时点"规则的标志性案例,法律分析需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1.政府是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不能以"误拆"或"民事侵权"为由推卸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其职权不可委托或推诿。
本案中,即便有建筑公司"主动认领"误拆,但根据现场证据、政府人员通知记录等,均可证实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政府既不能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确立了政府在征拆行为中的主体责任与行为法上的不可替代性,防止政府通过"外包"强拆来规避国家赔偿责任。
2.违法强拆必须适用"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两者性质与数额差异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而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其目的是填平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并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本案中,一二审判决试图将违法强拆"套入"补偿程序,最高法予以纠正,明确指出: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政府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补偿责任。这一区分,对被征收人而言,是获得全额救济的法律基石。
3.行政赔偿的时点与标准:应以"赔偿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值为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核心的突破在于赔偿时点的确定。最高法认为,如果按2014年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完全忽视了2018年房价已大幅上涨的现实,对许水云极不公平。(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实质确立了"违法强拆的赔偿,原则上应使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低于其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所能获得的补偿利益"这一原则。在房价持续上涨周期,这意味着赔偿标准应当动态调整,以充分弥补被征收人因房屋被提前剥夺而错失的房价增值利益,体现了对产权的平等保护。
法律启示
第一,政府不得通过"误拆""代拆"等名义转移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征收拆迁是政府法定职责,任何试图将强拆行为"民事化""外包化"的做法,都经不起司法审查。被征收人面对强拆,要坚定地将政府作为追责对象。
第二,"补偿"与"赔偿"一字之差,权益天壤之别。被征收人务必认清:合法征收走补偿,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则必须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的项目范围(含房屋价值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和计算标准,均应比补偿更有利于被征收人。
第三,赔偿数额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弥补房价上涨等实际损失。从许水云案可见,司法机关支持以判决时或赔偿决定时的市场价值作为赔偿计算基准。这要求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必须持续关注和固定房价上涨的证据,坚决拒绝按"过去时"的低价进行结算。
实操建议
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锁定责任主体。强拆发生时,第一时间报警,保留报警记录。同时,对强拆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周边环境进行全程拍照、录像,保存好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所有能证明房屋和权利状态的原始文件。
明确诉讼请求:必须同时诉"行为违法"与"行政赔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提起行政诉讼时,务必同时提出"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和"判令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两项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应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仅诉违法而遗漏赔偿,导致程序空转。
坚决拒绝"以补代赔"的方案,启动法律程序。若政府试图用征收补偿方案来"套用"解决赔偿问题,或提出远低于市场价值的"和解"方案,应明确拒绝。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赔偿,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
精准核算损失,引入专业评估。赔偿申请中,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按申请赔偿时的市场价)、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租金损失、搬迁费等逐项核算。同时,收集同地段、同类型房屋近年来的成交或挂牌价格,作为市场行情的佐证。
善用"政府信息公开"获取违法证据。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资金证明等文件,从中寻找政府程序违法、实体依据不足的证据,用以支持赔偿诉求。
果断启动复议诉讼,必要时申请再审。若对政府的赔偿决定或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上诉或申请再审。许水云案正是通过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申诉,才最终获得公平判决,这为被征收人树立了信心与路径。
律师提示
该案历经波折,最终由最高法一锤定音,其意义远超个案。它清晰地划定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界限,否定了政府"先违法强拆、后低价补偿"的路径,并确立了按照赔偿决定时市场价值进行赔偿的公平规则。这一判决,是司法坚定保护公民合法产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典范。
面对违法强拆,切勿因"误拆"说辞或"补偿"名义而妥协退让,务必坚定运用法律武器,清晰主张行政赔偿责任,精准核算并动态主张房屋的完整市场价值。在征地拆迁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此类业务,团队在处理违法强拆赔偿、行政赔偿时点争议等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固定到诉讼代理的全程法律支持。选择律师团队时,可重点考察其是否熟悉征收法定流程、能否准确识别程序违法点、能否提供客观的风险评估——这些维度往往比口头承诺更能反映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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