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了解流程,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一步产生,也知道每一步对应的救济途径。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梳理10个关键步骤。
一、第1步:确认公共利益前提
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包括国防、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六类情形(条例第8条)。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程序不合法。
二、第2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条例第10条)。
三、第3步:风险评估与费用保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条例第12条)。
四、第4步:征收决定与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条例第13条)。公告之日即救济期限起算点。
五、第5步:调查登记并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条例第15条)。
六、第6步: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
七、第7步:房屋价值评估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价值,评估时点原则上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第19条)。
八、第8步: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补偿方案订立协议,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等作出约定(条例第25条)。
九、第9步:补偿决定
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条例第26条)。
十、第10步: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第27、28条)。
每一个步骤都伴随法定期限与救济权利,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步骤开始时即保留书面记录、计算期限,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常见问题 FAQ
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是多久?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有权就方案提出意见。
问: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期限依法顺延计算。
问:补偿协议谈不拢会怎样?
答:达不成协议时,政府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3层
官方微信公众号: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所法律咨询热线:010-6190-8088 或 400-159-8098 或 138-1111-7637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建议携带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Copyright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