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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详解:从征收决定到补偿安置10步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了解流程,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一步产生,也知道每一步对应的救济途径。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梳理10个关键步骤。


一、第1步:确认公共利益前提


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包括国防、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六类情形(条例第8条)。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程序不合法。


二、第2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条例第10条)。


三、第3步:风险评估与费用保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条例第12条)。


四、第4步:征收决定与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条例第13条)。公告之日即救济期限起算点。


五、第5步:调查登记并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条例第15条)。


六、第6步: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


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条例第24条)。

七、第7步:房屋价值评估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价值,评估时点原则上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第19条)。


八、第8步: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补偿方案订立协议,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等作出约定(条例第25条)。


九、第9步:补偿决定


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条例第26条)。


十、第10步: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第27、28条)。


每一个步骤都伴随法定期限与救济权利,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在步骤开始时即保留书面记录、计算期限,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常见问题 FAQ


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是多久?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有权就方案提出意见。


问: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期限依法顺延计算。


问:补偿协议谈不拢会怎样?


答:达不成协议时,政府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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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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