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河北省某市,某食品加工厂对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还没出结果,厂房就在2023年6月10日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代理食品厂起诉,诉请赔偿2860万余元,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报请区政府对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复议期间抢拆厂房,法院把违法性钉死了。
一、复议还没出结果,厂房被"抢拆"
该食品加工厂位于海港区南大寺村,1996年即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后又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厂房系依法审批建设,并一直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023年5月25日,镇政府向食品厂送达限期搬离催告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次日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几日内自行拆除。食品厂不服,于2023年6月8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当日立案,次日即向镇政府送达复议文书。
谁料镇政府收到复议文书后,不顾复议决定尚未作出,于6月10日将食品厂厂房强制拆除。更关键的是,2024年1月,法院在另案中作出判决:撤销镇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同时撤销区政府维持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镇政府据以拆房的"法律依据",本身已被生效判决否定。而食品厂的土地及厂房,早在2023年3月就已纳入区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方案范围。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拆除没有法律依据,应走征收补偿程序
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食品厂提起诉讼,主张:第一,限期拆除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镇政府据此实施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第二,食品厂厂房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完整审批手续,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建筑物合法性;第三,案涉土地及厂房在征收范围内,损失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依法弥补,而不是以"拆违"方式一拆了之。
食品厂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60万余元。
三、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责令60日内报请区政府处理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对食品厂请求确认2023年6月10日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及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食品厂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镇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案涉建筑物的合法性;由于土地及厂房在征收范围内,宜由镇政府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依法对食品厂损失进行弥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历史原因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一、确认镇政府2023年6月10日对食品厂厂房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二、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报请区政府对食品厂使用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三、驳回食品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负担。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复议期间抢拆"是实践中最典型的程序违法之一。当事人明明已经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却等不及结论就把房子拆了——本案法院正是抓住"限期拆除决定已被另案撤销"这一点,直接认定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还要注意判决主文的第二句:责令镇政府"报请区政府对土地及厂房征收补偿作出处理"。厂房在征收范围内,就应当走征收补偿程序谈补偿,而不是以违建名义拆除。这对所有面临"以拆违代征收"的企业都是重要提醒:手里的土地证、规划许可、纳税证明,都是证明建筑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房屋被拆了,怎么办? 可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本身即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Q2:行政机关说厂房是"违建",怎么办? 审查限期拆除决定是否经法定程序作出、是否被复议或诉讼撤销;已被撤销的决定不能作为拆除依据。
Q3:厂房在征收范围内,补偿该找谁要? 法院可责令征收实施主体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处理;企业应同步保留审批文件、纳税凭证等合法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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