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综合厂的老厂房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96年,原规划部门曾将这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但当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房屋一直没有被拆。2023年,当地因运河项目建设将老厂房纳入征收范围,评估出补偿款后,市政府又以"1996年已认定违建"为由撤销了补偿决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综合厂起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市政府在六个月内向综合厂履行补偿职责。违建不补建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补还得补。
一、老厂房等了27年,等来一纸"违建"撤销补偿决定
某综合厂位于某市城区南珠西大街,经营人邱女士的丈夫龙先生早年通过征地取得土地,上世纪八十年代建成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6年,原市规划部门对龙先生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认定其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面积一千多平方米,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当年规划部门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受理后因故没有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房屋就这样一直保留下来,综合厂继续经营至今。
2023年,当地因西部陆海新通道运河项目桥梁建设需要,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综合厂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23年12月,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综合厂的房屋进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可综合厂还没来得及就补偿数额协商,2024年7月,市政府又主动作出决定,撤销了这份补偿决定,理由是:基于1996年已对房屋作出违章建筑认定,所以不再给予补偿。2024年8月,老房屋被强制拆除。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建筑是违建,土地使用权不能"一笔勾销"
王有银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律师团队指出:
第一,1996年的违章建筑认定已经过去二十多年,当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并未实际强制拆除,房屋长期存续并由综合厂持续经营,征收部门在启动征收时本应充分考虑这一历史状况,对房屋合法性、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退一步说,即便地上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综合厂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市政府撤销补偿决定后,不能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一笔勾销"。
第三,按照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原则,市政府应当在征收项目推进过程中,对综合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履行补偿职责,而不是以"建筑是违建"为由回避补偿义务。
三、法院判决:六个月内履行补偿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市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发现房屋在1996年已被原规划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遂撤销了补偿决定。但由于本案项目属于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厂的房屋作为违章建筑被拆除后,市政府仍需对房屋所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回收补偿。
市政府撤销补偿决定后,至今仍未完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的补偿职责。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原则,市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补偿职责,在六个月内对综合厂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市政府在六个月内向综合厂履行补偿职责。案件受理费由市政府负担。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历史遗留问题是征收拆迁中最复杂的一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地上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代表连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无偿收回。建筑与土地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建筑本身因违法可能不予补偿,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义务,政府不能回避。
要提醒企业经营者和被征收人的是:遇到征收时,要把"建筑合法性"和"土地使用权合法性"分开看。手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即便地上房屋有历史遗留问题,土地使用权这一块仍然有权主张补偿。专业律师的作用,就是把这两层法律关系掰开揉碎,该主张的一项都不能少。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房屋早年被认定为违建,现在征收就一点补偿都没有吗? 不是。地上违章建筑本身可能不予补偿,但如果持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义务仍然存在,不能因建筑违建而一并免除。
Q2:政府撤销了补偿决定,是不是就不用补偿了? 不是。撤销补偿决定只是撤销了原决定,征收主体的法定补偿义务并不因此消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应依法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履行补偿职责。
Q3:1996年的违建决定至今未执行,还能作为不予补偿的依据吗? 当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并未实际强制拆除,房屋长期存续,征收部门在启动征收时应当结合历史状况依法处理,不能简单以二十多年前的违建认定为由完全回避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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