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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胜案

2026年圣运江苏胜案:高速扩建致房屋开裂,申请信息公开石沉大海,复议:行政不作为违法!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江苏省某市,某先生的房屋距长深高速公路扩建项目最近仅21米,施工导致房屋大面积开裂。为核实项目合法性,某先生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公开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可申请寄出后石沉大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高速公路扩建伤了房,信息公开还"装聋作哑",复议机关这一次没放过。

一、高速扩建致房屋开裂,申请信息公开

某先生系当地板浦镇村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占地面积339.29平方米、建筑面积157.77平方米。因"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扩建工程"项目,其房屋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距离房屋最近距离仅21米。
项目施工以来,某先生的房屋出现大面积开裂,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为核实项目合法性、为后续维护权益奠定基础,2023年9月1日,某先生通过邮政EMS向市交通运输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要求纸质、邮寄回复。
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9月2日签收。可直至某先生申请行政复议之日,交通运输局未作出任何正式答复。
2023年10月10日,某先生向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交通运输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复议机关于10月11日收到申请,10月16日依法受理,后因案件复杂延长办理期限30日。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20个工作日法定答复期限不可逾越

复议中,交通运输局辩称:其已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2023年9月4日即通过顺丰向某先生邮寄了《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项目申报材料,因涉及第三方信息,于9月27日向第三方市铁路事业发展中心征求意见,10月17日收到反馈不同意公开,遂于10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报材料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应公开,并建议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交通运输局主张:扣除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后,实际答复用时18个工作日,符合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某先生后,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核心指出:
第一,法定答复期限是刚性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交通运输局自2023年9月2日签收申请,至复议机关2023年10月16日受理时,早已超过20个工作日,且从未作出延期答复决定、也未告知申请人。
第二,部分邮寄不等于完整答复。交通运输局虽在9月4日邮寄了施工许可决定书,但对某先生申请的"申报材料"部分,直至10月18日才作出书面答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全部答复程序。
第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虽可扣除,但不能替代法定期限的起算。交通运输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依法延期告知,本身已构成程序违法。

三、复议决定: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违法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日,某先生通过EMS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要求纸质邮寄回复;9月2日交通运输局签收;9月4日交通运输局向某先生邮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9月27日交通运输局就施工申报材料能否公开向市铁路事业发展中心征求意见;10月17日收到反馈不同意公开;10月18日交通运输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9月2日收到申请,没有作出延期答复决定,截至复议机关受理时仍没有作出答复,直至10月18日才作出书面答复。虽9月4日邮寄了部分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鉴于交通运输局已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向某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机关认为无必要再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若某先生对答复行为不服,可依法另行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依照2017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维护权益的"侦察兵"——项目有没有合法批文、施工许可是不是真的、征收程序走到哪一步了,都靠信息公开调出来。可不少行政机关把信息公开当成"软柿子":收了申请不答复、慢慢答、挤牙膏式答。本案复议机关明确了一条硬规则: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不是参考线,是高压线;要延期,必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不能自己默默"内部走流程"。
还要提醒大家两点:一是信息公开申请一定要通过EMS邮寄,保留快递单和网络截图,签收日期就是期限起算点;二是行政机关超过20个工作日不答复,不要干等,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收费、程序相对快捷。本案当事人从签收超期到申请复议,前后只用了一个多月,复议机关最终确认违法——这比反复催办有效得多。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一直不答复怎么办? 保留EMS快递单及签收记录,自签收之日起满20个工作日未答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履行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Q2:行政机关邮寄了部分材料,但没给完整答复,算履职吗? 不算。行政机关应对申请的全部内容逐项答复;仅邮寄部分材料、对其余内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仍构成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Q3:对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不服(如告知"属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怎么办? 可依法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本案复议机关也明确提示了这一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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