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辽宁省某市,王先生2010年从村委会承租6个卷帘钢架温室大棚,承包期30年;2016年大棚被拆,补偿款一直未付;直到2021年10月,在法院判决履行补偿职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区政府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代理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确认补偿决定违法,责令30日内支付自2016年大棚拆除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补偿款利息。
2010年11月,王先生与村委会签订《温室出让协议》,承租农业园A区2至7号共6个温室大棚,占地5660余平方米,承包期30年;协议约定遇国家或集体征占由征占方赔偿。
2011年,旅顺口区启动"202轻轨配套工程"征收,区政府当年印发《关于调整旅顺口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对竹木大棚、钢筋大棚、温室、卷帘机钢架温室、管护房、机井等分别定价;街道办随后作出项目拆迁实施方案,明确林木、水利设施按上述统一标准补偿。
2016年10月,村委会发布《告知书》,要求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动迁户在三日内签约领款、限期搬离,逾期将由村委会统一协助搬离拆除。10月12日,王先生的6个卷帘钢架温室大棚被拆除,相关地上物补偿款一直未予支付。
此前,王先生曾于2018年另案起诉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经一审、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承包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2019年5月王先生邮寄《补偿申请书》,区政府未处理;2019年7月起诉,2020年1月大连中院一审判区政府60日内履行补偿职责,区政府上诉后辽宁高院2020年12月判决维持。
可直到王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区政府才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距大棚被拆已整整5年。王先生不服,再次起诉。
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上诉后重点提出:
第一,补偿决定严重超期。生效判决已确定区政府60日内履行补偿职责,其既未主动履行也无正当事由,直到强制执行才作出决定,属严重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第二,利息应当支付。大棚2016年10月12日即被拆,补偿款依法应及时支付;区政府拖延5年多,长期占用补偿资金,应自大棚拆除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
第三,关于补偿范围,团队提出:区政府组织拆除时未依法对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致当事人无法举证,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区政府一方。
大连中院一审认为:补偿决定系区政府为履行生效判决而作出;履责期限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其未在60日内自动履行、经强制执行才作出,构成程序违法;但补偿标准与当年统一文件一致,补偿事项经调查表、评估表印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2021年10月8日《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王先生上诉。辽宁高院二审认为:征收行为2011年实施,区政府以当年统一文件为补偿标准依据并无不当;大棚内经济作物损失,上诉人未能举证,且征收2011年启动、大棚2016年才拆,当事人完全具备举证条件,不存在举证责任转移;但区政府应及时作出处理,2021年10月才出决定属严重延迟履行,应承担补偿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审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确认违法"判项;二、责令区政府30日内给付补偿款利息;三、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最值得圈点的是省高院把"利息"算清了。不少当事人以为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就结束了,实际上违法延迟履行补偿职责本身就产生利息损失——大棚2016年拆,补偿款压5年多才出决定,按存款基准利率算下来也是7年利息,这是对资金被长期占用的填平。
还要提醒:大棚内种植物、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转移有条件——只有因行政机关原因致当事人无法举证时才转移。本案征收2011年启动、2016年才拆,当事人有充分时间拍照留证,二审因此未支持这部分。征收公告一发布,就要对地上附着物、种植物、屋内物品拍照录像、留存购销凭证。
Q1:大棚、房屋拆了好几年才出补偿决定,能主张利息吗? 可以。行政机关延迟履行补偿职责的,可主张自拆除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补偿款利息,利率一般参照央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LPR确定。
Q2:法院判行政机关60日内履行,到期不履行怎么办? 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才作出补偿决定的,仍构成程序违法,可一并起诉主张确认违法及利息。
Q3:大棚内种植物、屋内物品没拿到补偿,谁举证? 一般由当事人举证;但行政机关拆除时未清点登记、未制作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致当事人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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