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贵州省某市,某村村民刘女士家的房屋被纳入小关片区雅关6、7号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即小关万达广场项目)征收红线。可一查档案:这块地早在2011年9月就由原国土资源部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2012年4月省政府就批复了实施方案,前后拖了整整8年多,直到2020年9月才发布拟征收公告、10月底才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提起行政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区政府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女士系贵州省某市黔灵镇雅关村村民,其房屋位于小关片区雅关6、7号地块范围内。
2011年9月6日,原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贵阳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2012年4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年度第四批次实施方案,将云岩区黔灵镇偏坡村、雅关村等地共计159.3005公顷土地征为国有。然而批复到手后,实质性征收工作长期未启动。直到2020年9月15日,区政府才发布拟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31日,正式作出7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距2012年的征地批复已过去8年半。
更关键的是,刘女士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征地批复只是批准"可以征收",并不等于土地性质自动转为国有。区政府却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实施征收。刘女士遂委托王有银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王有银律师团队围绕征收决定合法性,抓住两个核心硬伤。
第一,土地性质与征收程序错配。团队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履行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费用支付等完整程序,征地批复本身不直接改变土地性质。区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其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却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79号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
第二,"四规划一计划"举证不到位。团队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要求征收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区政府仅提交一份《云岩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计划(草案)报告》,这只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既不能等同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一宏观中长期纲要,也无法证明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未提交79号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据,也未提交补偿方案经组织论证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证据,征收决定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当撤销;但鉴于79号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4户、90%已签约,且地块已实际用于开展小关万达广场建设,撤销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判决确认79号决定违法。
区政府不服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两点:其一,79号决定虽载明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但结合征地批复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现状规划范围内大多为农村居民点"的表述,征收范围内确有部分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性质不能仅因获得征地批复即视为变更,区政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宏观、中长期纲要性文件,与具体、短期的年度计划不能等同,行政机关不能只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报告就替代完成举证义务,区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审同时认为,政府通过商业开发补充改造资金不足,目的仍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不能仅因地块用于万达广场开发就否定公共利益目的;且地块已开展建设,撤销不符合比例原则。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这起案件最典型的特征是"批地多年、征收迟到"。2012年征地批文到手,2020年才出征收决定,中间隔了8年半——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农民的房子,征收程序一步没走。等到要开发了,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快进"一遍,这就是法院认定的核心硬伤。
还要提醒被征收人:征地批复不等于"土地已经变成国有"。批复只是批准可以征收,真正改变土地性质要走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全套征收补偿程序。政府拿着多年前的旧批文直接套用国有土地条例拆房,就是程序错位,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或确认违法。
Q1:征地批复拿到很多年了,一直没实际征收,现在才出征收决定合法吗? 征地批复并非永久有效;批复作出后长期不实施征收、土地仍由原集体成员使用的,再启动征收应依法重新履行完整程序,不能套用多年前的批复直接按国有土地程序征收。
Q2:政府说"已经有省政府征地批文,土地就是国有了",对吗? 不对。征地批复只是批准可以征收,土地性质仍需依《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完成补偿安置后方才变更;政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的,属程序错配。
Q3: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有什么实际意义? 确认违法是后续主张补偿安置争议、申请行政赔偿的重要依据;补偿标准偏低、程序缺位的,被征收人可据此进一步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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