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云南省某市某县,德胜、通达两家空心砖厂响应县政府采矿产业升级号召,在政府批准下与第三方公司整合重组为一个矿业权,还缴纳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完成了九部门联勘联审。不料昆明至倘甸高速公路从矿区相邻位置穿过,县交运局先签"符合公路规划",后又以"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议重新选址,矿业权整合就此卡死,厂房设备长期闲置。县政府只愿补红线内1.913亩矿权面积,不补厂房设备。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三家企业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三家企业的请求作出处理。
德胜空心砖厂、通达空心砖厂均位于云南省某市某县散旦乡汉营村,两砖厂采矿许可证2015年6月即到期未续,实际处于停产状态。
2019年,县政府推进采矿产业升级,批复同意散旦镇6个页岩砖厂矿业权整合重组。2019年5月,通达砖厂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通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8月19日,县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德胜、通达两砖厂矿业权整合重组为1个矿业权,由通驰公司管理。
整合推进扎实:通驰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地质勘查报告;2019年10月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将传统砖窑改造为年产9000万块新型墙体用砖生产线;2019年11月至12月,县水务、住建、交通等九部门完成联勘联审,县交运局意见为"符合公路规划,同意";2020年8月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20年8月10日,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188.7913公顷土地用于昆明至倘甸高速公路建设。高速红线内仅占用德胜砖厂采矿权土地1.755亩、通达砖厂0.158亩,合计1.913亩,两砖厂的厂房、机器设备均不在红线内。进入诉讼后法院才查明:联勘联审时县交运局意见本是"符合公路规划",但诉讼中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却称高速修建与拟设矿区范围相邻,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建议重新选址。环评、水保手续因此无法完成,采矿许可证始终未能发放,厂房设备长期闲置。县政府只愿补红线内1.913亩矿权面积,不补厂房设备。
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三家企业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核心主张是:高速征地虽未直接占用厂房设备,但因高速修建与拟设矿区范围相邻,直接导致矿业权整合重组无法完成,间接导致厂房设备闲置,依法应予合理补偿。团队从三条线举证:其一,整合重组是县政府批复同意的政府行为,通驰公司为此投入地质勘查费、联勘联审费用、治理恢复基金等真金白银;其二,九部门联勘联审时县交运局明确签字"符合公路规划",说明项目报批时本不违反公路保护规定;其三,正是高速从相邻位置穿过,县交运局才改口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为由要求重新选址,前后意见矛盾的根源就是这条高速。县政府主张企业未完成环评、水保手续导致整合失败,但未举证。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作为昆倘高速公路征地主体,依法负有补偿义务。
关于红线内1.913亩矿权面积:虽两砖厂采矿许可在征收时已过期,但县政府自愿就该部分补偿,且对附近砖厂已按同样标准补偿,基于公平原则,县政府应就该部分履行补偿职责。
关于红线外的厂房、机器设备:法院认定关键因果关系——联勘联审时县交运局意见还认为符合公路规划,而诉讼中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却称高速修建与拟设矿区范围相邻、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建议重新选址,可见高速修建与矿业权整合重组未完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县政府提出的"企业未完成环评、水保手续导致整合失败"因未举证,不予采信。高速征地虽未直接导致厂房、机器设备无法使用,但确实影响了采矿许可的整合重组,间接导致厂房、机器设备无法使用,应予合理补偿;原因力大小应由县政府结合高速修建因素和转型升级自身风险综合确定。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云南省某市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三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政府负担。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这起案件最值得企业主关注的,是"间接损失也要补"的裁判思路。很多企业以为:政府修路只要没直接拆我厂房、没直接占我机器,就跟我没关系。但本案法院明确——高速虽只占1.913亩矿权面积,却因与拟设矿区相邻,导致县政府自己批准的矿业权整合重组流产,厂房设备全部闲置,这种"因果关系链条"法院认的。
Q1:修路只占了我企业很小一块地,厂房设备没被占就不用补吗? 不一定。若相邻项目直接导致企业合法获批的生产经营条件(如矿业权、环评、水保)无法成就,间接导致厂房设备闲置的,企业可诉请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Q2:政府先签"符合公路规划",后又改口说违反公路保护规定,怎么办? 前后意见矛盾、根源系相邻公共项目建设的,企业应保留联勘联审意见原件,通过诉讼证明因果关系;事后改口不能免除补偿职责。
Q3:企业为整合重组投入的勘查费、治理恢复基金能要回来吗? 属于为完成政府批准的整合项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企业可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一并主张,由政府调查裁量后纳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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