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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胜案

2026年圣运浙江胜案:高速联络线征地,承包地被直接填埋平整,法院:强制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浙江省某市,某先生承包的1.158亩基本农田,在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工程征迁中,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上级政府也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2023年4月10日就被施工队倒入宕渣、现场平整。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律师代理起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判决:确认街道办2023年4月10日对承包地填埋、平整的强制行为违法。高速公路是民生工程,但民生工程不能踩着农民的承包地往前赶。

一、高速联络线征地,1.158亩承包地被倒宕渣

某先生系当地联社村村民,在该村承包基本农田两处,其中一处面积1.158亩,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1年,因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工程建设需要,当地启动集体土地征收。2021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年8月2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按方案组织实施。某先生户承包的上述1.158亩农田被列入征收范围。
但征收启动后,某先生与街道办始终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23年4月8日,街道办就征迁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召开会议,制定"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征迁工作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明确:4月10日上午,对某先生、另一村民的农田倒入宕渣并现场平整;现场安排带队领导及成员,包括城建办、村委、派出所(备勤)、综合执法、区建设集团、上海某路桥施工人员若干。
2023年4月10日,路桥公司施工人员到现场,对某先生承包的1.158亩农田实施倒入宕渣并现场平整,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场,公安机关警车停放于现场附近。当日16时10分,某先生配偶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告知其向街道办反映,并建议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某先生不服,于2023年4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组织者是街道办,不是施工方

诉讼中,街道办抗辩:本案系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土地使用权,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未经复议应裁定驳回起诉;街道办从未对承包地实施强制破坏,不是适格被告。公安机关辩称:事发当日仅开展治安巡逻,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警戒线非其设置,不是适格被告。第三人路桥公司则主张:依PPP合同,征地事宜由业主单位负责,其施工行为合法合规。
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某先生后,针对各方抗辩逐一拆解:
第一,关于适格被告。团队指出,虽土地平整行为由路桥公司实际实施,但2023年4月8日街道办组织制定的"征迁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明确载明了填埋平整的时间、地点、带队领导及成员构成,街道办系实际组织者,路桥公司系根据街道办指示实施具体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街道办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关于公安机关。团队强调,公安机关在方案中的职责仅为"备勤",系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定职责;强制清除农作物、平整土地并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亦无证据证明其组织或实际实施了该行为,故公安机关不构成适格被告。
第三,关于复议前置。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指出街道办关于复议前置的抗辩与该规定相悖。
第四,关于行为合法性。团队指出,依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在未签订协议、上级政府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对承包地实施填埋、平整,于法无据。

三、法院判决:确认填埋平整强制行为违法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先生作为被平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街道办系实际组织者,路桥公司系受其指示实施具体行为,街道办为适格被告;公安机关职责为"备勤",非强制清除的法定职责,不构成适格被告。
关于行为合法性,法院依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认定: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在未与某先生签订协议、上级政府又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对承包地实施填埋、平整,显然于法无据。
关于复议前置,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街道办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3年4月10日对某先生承包地填埋、平整的强制行为违法;驳回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负担。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高速公路、铁路这类线性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地方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边征边建"——补偿协议还没签、补偿决定还没作,施工队就先进场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明确,线性工程征迁中,街道办组织施工队对未签约承包地倒入宕渣、现场平整,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回到"先补偿安置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轨道,不能由街道办自己组织、自己动手。
还要提醒被征地农户三件事:一是承包经营权证、地上附着物照片视频要妥善留存,这是证明承包经营权和地上物状况的核心证据;二是发现土地被填埋平整,第一时间拍照录像、报警留痕,尤其是要固定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场的画面;三是诉讼时可以申请异地管辖,避免地方保护。本案正是通过异地管辖,把案子从柯桥区移到诸暨市法院,才得以公正审理。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承包地还没签协议,就被施工队填埋平整,告谁? 谁组织、谁下的指令,就告谁。征迁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会议纪要、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场证据,均可证明街道办系实际组织者,应以街道办为被告起诉确认强制行为违法。
Q2:公安机关在场就是共同实施吗? 不一定。要看方案中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若仅为"备勤"维护治安,且未组织或实际实施强制清除,则不构成适格被告;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维护治安,不是实施征地强制。
Q3:征地强制一定要法院执行吗? 是的。依据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腾退、也不复议起诉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组织填埋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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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0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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