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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圣运河南胜案:诉请履行安置补偿,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圣运律师   作者:北京圣运律所

来源:北京圣运律所 作者:圣运律师

导语: 河南省某市,孔女士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任楼村村民,因城市化推进和土地征收,认为自己依法应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一直没有落实,遂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郑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决后,孔女士不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郑州中院重新审理。

一、村民起诉管委会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孔女士系河南省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任楼村村民。在当地推进城市化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孔女士认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一直没有得到落实,遂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管委会依法履行对其的安置补偿职责。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是征地拆迁类案件中一类常见的诉讼。这类案件的核心,通常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在征收范围内享有土地或房屋权益;二是征收项目是否依法获批、安置补偿方案是否依法公告;三是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否已经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四是当事人主张的安置面积、补偿标准、过渡费、搬迁费等项目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郑州中院一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孔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一审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需进一步查明

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孔女士提起上诉后,围绕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上的问题,重点提出以下上诉意见:

第一,关于征收范围与权益基础。团队提出,应当结合征收土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登记的土地承包和宅基地权属材料,查明孔女士所在的村民小组哪些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孔女士本人在其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一审对这些基础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第二,关于是否已经履行。团队强调,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能仅凭行政机关单方陈述,而要看是否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支付补偿款、是否交付安置房、是否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一审在这些关键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关于上诉的法律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把没有查清的事实重新放回一审程序,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把关键证据查实,避免当事人因一审事实认定偏差而直接承受不利后果。

三、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行初97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这一裁定意味着,孔女士要求管委会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诉讼,将回到郑州中院重新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一审需要对征收范围、权益基础、是否已履行等关键事实重新开庭、重新查明证据。对孔女士而言,发回重审为其依法主张安置补偿权益重新打开了程序通道。

律师唠两句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最怕的是一审"事实没查清就下判"。这类案件不像强制拆除违法之诉有明确的拆除行为,也不像补偿决定之诉有一份书面决定,它打的是行政机关"做没做、做到哪一步"——这就需要把征收批复、公告、协议、付款凭证、安置房交付记录等一整套证据链摆到台面上。一审事实不清,二审发回重审,正是行政诉讼纠错机制发挥作用的体现。

还要提醒被征地农民:主张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第一步是把自己的权益基础材料备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户口本、村委会成员身份证明;第二步是看行政机关有没有公告、有没有签协议、有没有付款;第三步才是起诉。证据越扎实,发回重审后实体胜诉的把握越大。

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三个高频问题

Q1:村委会、街道办一直不给安置补偿,该告谁? 看征收公告、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由谁发布、谁组织实施——一般以市、县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起诉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Q2:一审判决履行职责或驳回诉讼请求不服,上诉有用吗? 可以上诉。若一审在征收范围、权益基础、是否已履行等关键事实上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可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Q3:发回重审后需要重新提交证据吗? 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应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补充提交证据,尤其是征收批复、公告、权属证明、付款凭证等关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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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0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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