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湖北省某市,某女士在江汉区积庆里的房屋因清芬片旧城改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12月征收决定作出当日,分户评估报告即已出具,评估结果当月27日公示,法定签约期为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可区政府迟迟不作补偿决定,一直拖到2021年4月28日才作出——距评估时点已近四年,武汉房价早已大幅上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起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六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
某女士1964年出生,在湖北省某市江汉区积庆里75号1楼拥有一处住宅。该处房屋原系公房承租,2018年7月,她与区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购买了案涉房屋产权。
2017年12月1日,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中山大道与三民路交汇处周边、清芬片旧城改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公告明确: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同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行使期限。某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征收决定作出后,区城区改造更新部门随即启动评估:2017年12月两次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均因参与投票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未成,最终在公证监督下摇号确定一家评估公司。2017年12月27日,评估公司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公示,载明房屋评估单价、临时安置补偿费、装修单价及附属物补偿总价。分户评估报告此后几经辗转送达某女士。
按照公告,签约期自2017年12月27日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即2018年6月底届满。可签约期届满后,某女士与征收部门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至2020年间,征收工作人员虽多次协商、发过促签告知函,但区政府一直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直到2021年4月7日,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才向区政府请示下达补偿决定;4月28日,区政府终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可此时距2017年的评估时点,已经过去了将近四年。
某女士对这份迟到的补偿决定不服,委托王有银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团队在庭审中主攻一个核心矛盾:时间差。
第一,签约期2018年年中就已届满,法律规定区政府本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却拖了近四年。这四年间武汉中心城区房价大幅上涨,补偿决定仍套用2017年12月那份分户评估报告的单价和费用标准,货币补偿总额与同期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值明显脱节。某女士拿着这笔钱,根本不可能在原地段买到条件相当的房子。
第二,区政府辩称"2018年至2021年8月二手房价格波动不大",并提交评估公司事后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团队指出:这份说明逾期提交、未经合法送达和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房价未涨的依据;旧城改建片区房价上涨是客观市场事实,一纸事后说明抹不平四年的价值差。
第三,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几经周折,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会议记录、现场材料并不完整,所谓"协商"更多是程序性询问,并未实质协商。
团队据此主张: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未能反映房屋市场价值,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汉区政府作为本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案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亦已为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法院明确指出:案涉征收决定2017年12月1日作出,签约期为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六个月,评估结果2017年12月27日公示,区政府本应在签约期届满后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但区政府迟至2021年4月28日才作出被诉补偿决定,且未考虑近四年间同地段房价上涨情况、未对补偿金额作相应调整,导致货币补偿未能真实反映房屋市场价值,有违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责令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政府负担。
该案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全程办理。
这起案件的关键,不是评估单价比别人低了多少,而是政府"拖"出来的价值蒸发。签约期一到,达不成协议就应当及时作补偿决定——这个"及时"是对政府的硬性要求。拖四年再按四年前的评估价算账,等于把房价上涨的红利从被征收人手里抹掉,法院明确不予支持。
还要提醒旧城改建片区的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作出后,盯住三个时间点——评估结果公示日、签约期届满日、补偿决定作出日。后两者间隔越久,越要主张按作出决定时的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政府想靠"拖"字诀压低补偿,法律不答应。
Q1:征收评估做完好几年了,补偿决定才下来,合理吗? 不合理。签约期届满后政府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拖延多年仍按原评估单价计价、未考虑房价上涨的,属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可起诉请求撤销。
Q2:政府事后补一份"房价没涨"的说明,能算数吗? 不能。补偿决定应当依据作出时的市场状况依法评估;事后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未经质证、不符合评估规范的,不能作为维持补偿决定的依据。
Q3:对补偿决定不服,救济途径有哪些? 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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