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顾先生早年和朋友合伙盘下当地一个老米油厂,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后经营粮油生意多年。前些年碰上征收,管委会下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把他名下连同已经转给别人的房子一块儿算进去,补偿款估了三百四五十万。顾先生觉得不对,一审却输了。圣运
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后,二审抓住一个关键程序问题,合肥中院直接撤销了补偿决定:重新调查,重作。
一、案件背景
顾先生早年跟朋友合伙,从当地镇企业办公室手里买下一家老米油厂,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写的是生产、办公和住宿。买下来之后,两人在厂区中间砌了道围墙,围墙南边归朋友,北边归顾先生,各自经营、各自收拾。
顾先生在围墙北边的房子里干了几十年粮油生意,有营业执照,进进出出的都是大米加工、油脂设备。后来这些年,他又把自己名下的一部分房屋分别转给了四位老乡住。
前些年这片区域划入征收范围。征迁部门上门丈量登记,把顾先生这边的房屋连同附属物都登在了他名下,总面积两千七八百平米。后来因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加上其他几户也主张自己的权利,顾先生一直没签协议。
管委会第一次下了补偿决定,顾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管委会重新抽签选了评估公司,上门评估,最后又下了一份新的补偿决定:土地、房屋、附属物、苗木合计三百四五十万。顾先生还是不服 —— 面积少算了、经营设备没登记、停产停业损失没给、评估程序也有问题。他告到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介入:补偿决定把案外人的权益 "打包" 给了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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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团队接手二审后,把整本案卷重新捋了一遍。
表面上看,管委会已经走了评估、抽签选机构、张贴通知这一套流程,挑不出大毛病。但律师把补偿决定书和丈量登记表一页页对照,发现一个被所有人忽略的硬伤:这份补偿决定认定的建筑物面积里,包含了顾先生早年已经私下转让给另外四位老乡的房屋面积。
这意味着什么?这四位老乡也是实际被征收人,他们对自己那部分房屋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依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也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管委会在做补偿决定的时候,没有单独给这四个人下决定,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评估、核对面积,而是把他们的房屋面积直接算在顾先生一个人的补偿决定里。
换句话说,管委会是替这四位老乡 "打包" 做了主。这四个人连对补偿决定说不的机会都没有 —— 决定上写的是顾先生的名字,他们连原告资格都不好主张。
律师指出,这在行政法上叫 "遗漏必须参加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补偿决定不是顾先生一个人的事,牵涉到五位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把四个人的权益塞进一个人的决定里,既损害了这四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剥夺了他们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这种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同时,律师还指出,丈量登记表上的面积和最后评估采用的面积对不上,中间差了好几百平米,差额来源不清;附属物里漏登了顾先生实际经营用的大米加工、油脂加工成套设备;停产停业损失也没有依法评估。这些问题叠加在一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三、结果:二审改判,补偿决定撤销,责令重作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后,采纳了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的意见。
法院认定:这份补偿决定虽然是对顾先生作出的,但其中载明的建筑物面积包含了已经转让给另外四人的房屋面积。在这四位老乡没有承诺把权益委托给顾先生行使的情况下,管委会把四个人的补偿权益统统归到顾先生名下,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保障他们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明显违法。
法院同时指出,丈量登记表上的总面积和最终评估采用的面积不一致,其中涉及另外四人的房屋面积又未经这四人认可,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分别对五位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进行计算,对附属物逐一调查核实后再做认定。
最终,合肥中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重新调查后予以重作;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管委会承担。
一纸补偿决定被推翻,管委会必须回到起点,重新调查、重新评估、分别对五位权利人作出决定。顾先生这一仗,赢在了程序上。
四、律师唠两句
很多被征收人一拿到补偿决定,眼睛就盯在 "钱少了多少"" 面积差了几平 " 上,这当然要争,但有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角度:这份决定到底把谁的权利算进去了、把谁漏掉了。
像顾先生这个案子,表面上管委会是把面积都算上了、钱也估了,看起来挺厚道。但真要仔细抠,它把另外四位实际住户的权益一股脑塞进顾先生一个人名下,等于剥夺了这四个人独立主张权利的机会。这在法庭上就是一个实打实的程序违法点,二审法院抓住这一点直接撤销,没有任何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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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提醒,收到补偿决定别光盯着数字,先看三件事:决定上列的权利人全不全?丈量面积跟你实际签的登记表对不对得上?评估报告里有没有把你的经营损失、设备搬迁、附属物漏项算进去?把这些程序问题一个个拎出来,补偿决定往往站不住。
FAQ
Q1: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该走什么程序?
A: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补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的异议权和诉权依法受到保护。
Q2:补偿决定里把别人的房屋面积也算进来了,这违法吗? A:违法。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针对具体的被征收人作出,涉及多位权利人的,应当分别调查、分别认定、分别作出决定。把案外人的房屋面积、附属物打包算到一个人名下,等于剥夺了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诉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Q3:评估机构是管委会抽签选的,被征收人没参加,评估结果有效吗?
A:征收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如果征收部门已经通过面谈、电话、现场张贴等方式通知了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而被征收人未参加,抽签选定的评估机构程序上可以成立;但如果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评估程序就有瑕疵。
Q4:房屋用于实际经营,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补?
A: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实际经营记录等证据,证明房屋确实用于经营以及损失大小。没有合法证照或不能证明实际经营的,可能难以获得这部分补偿。
Q5: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是不是就不用搬了?
A:不是。撤销补偿决定只是说明这份决定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上有问题,征收本身仍然合法存在。管委会会重新调查、重新评估,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需在新的补偿决定作出后,按法定程序协商或诉讼维权,不能据此拒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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